专业领域
标签
平顶山两男女因虚报注册资本获刑 < 首页
  • 平顶山两男女因虚报注册资本获刑
  • 平顶山新闻网      2013-05-10      阅读 1566

平顶山晚报2013年4月16日讯 借人100万元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次日便将注册资金转走,近日,新华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分别判处一对男女有期徒刑。

 

据办案法官介绍,被告人唐某(男,襄城县人)和陈某(女,汝州市人)在平顶山市区居住,二人想开办公司又没有钱,便商量借钱注册公司,股东为唐某和陈某,法定代表人为唐某,注册资本100万元,唐某和陈某各占50%出资比例。后经中国银行平顶山某分理处工作人员袁某介绍,2011年3月29日,唐某、陈某向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姬某、王某等人支付报酬,由姬某分别以二被告人名义各出资50万元,共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于2011年3月30日注册成立了平顶山市民兴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次日即3月31日,姬某通过袁某将注册资金100万元从该公司验资账户转入该公司基本账户,当天又从该公司基本账户转入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公司均为姬某、王某等人办理,被告人唐某、陈某均未参与办理,也未实际出资。

 

另查明,2012年9月3日晚,被告人唐某得知被告人陈某被珠海警方抓获后,与客户原某等商定如果他被通缉,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次日上午,唐某从原某处了解到自己确实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后,向警方投案自首。

 

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陈某预谋后,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唐某、陈某系共同故意犯罪,应对其虚报注册资本犯罪数额100万元共同承担责任。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陈某犯虚报注册资金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两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