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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若辛代周某某提出上诉:假冒注册商标罪还是生产伪劣产品罪
  • 江苏辩护律师网      2014-08-24      阅读 1717


江苏辩护律师网2014年8月23日讯 仲若辛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周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二审辩护人。


周某某,男,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滨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一审判决认定,周某某于2013年3月至11月间,利用购买回收的白酒注册商标及酒盒等物品,在灌南县等地雇佣他人采用以次充好的手段,先后生产出假冒柔和双沟、五醍浆系列、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等品牌白酒计5600余箱。


仲若辛律师经审查材料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而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该周灌制的白酒均系达标产品。经裁判文书网查阅,大量的此类案件均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日前,仲若辛律师已经前往滨海县看守所会见上诉人周某某,并依法向滨海县法院提交上诉状,同时,向法院提交相关公开案例。有关本案二审情况,我们将继续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