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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反录(118)• 牛跃进、牛跃伟虚报注册资本、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
  • 江苏辩护律师网      2015-06-04      阅读 2204

牛氏兄弟被宣布无罪释放



2001年7月2日,香港商人苏哲峰向深圳市罗湖法院起诉牛跃进、牛跃伟借款465万港元不还。


在原告苏哲峰提供的这份借款协议书上,只有牛跃进的印鉴,而没有其本人的签字。并且,在此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苏提供的收款凭据恰恰证明,465万港元并非个人借款,而是一笔公司投资款。


但就在2001年9月19日,牛跃进在本人住所附近吃饭时,被深圳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带走。


由于上述借款的事实不能成立,在侦查过程中,经办此案的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简称二处)办案方向转为虚报注册资本。2002年3月11日,牛跃进的弟弟牛跃伟同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深圳公安二处刑拘。


就此,案件由民事转为刑事,2002年3月22日,深圳市福田检察院批捕牛氏兄弟。2003年1月20日,福田区人民法院最终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牛跃进20个月、牛跃伟14个月刑期。


对于这个判决,牛氏兄弟并非没有异议,原因在于,他们被指控的虚报注册资本行为发生在1996年,当时《刑法》对此行为尚未认定为犯罪。


牛跃进的律师也指出,至福田法院判决时,上述虚报注册资本案已超过法定5年的追诉期。但法院则以2001年被告人被抓获之时计算追诉期,作出判决,虽然牛跃进当时被警方带走是由于那个属于民事的借款纠纷。


但牛氏兄弟没有就这个虚报注册资本的判决提起上诉。按牛跃进本人及其家属的说法,原因在于时间。


此时,牛跃进被剥夺人身自由已有16个月,他只剩4个月就刑满了。同时牛跃进说,在被刑拘的过程中,他一直得到暗示,只要认罪就可以省去很多麻烦。


这正是牛氏兄弟前半段拘禁期不是在监狱而是在看守所度过的原因,至福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时,他们剩余的刑期已经太短,没有资格进监狱了。


这前半段拘禁期带来的另一个法律疑问是,牛跃进长达六个月的监视居住期为何折抵了刑期。


“监视居住在性质上仅仅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由曲三强教授、中央 党校政法教研部张恒山教授等六名北京法学专家就此案在2004年1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这样表示。与此相对的事实是,在监视居住期间牛跃进的人身自由被完全剥夺。


“监视居住根本就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司法机关试图以此来解决违法剥夺人身自由给牛跃进造成的侵害问题,而事实上却证明了司法机关违法事实的存在。”北京专家的法律意见书如此评价。


2002年5月18日,牛跃进的后半段拘禁期以一种出乎其预料的方式开始。当天,他的20个月刑期期满,当看守所的大门被打开时,他看到了深圳公安二处的三个办案人员在门口等着。


“上车吧!”牛跃进被带上车,手里紧紧地抓着刚发下来的释放证,他再次被刑拘了。


牛跃进当时也并不知道,之前9天,二弟牛跃伟也在刑满释放当日,以同样方式被再次刑拘。


真假证据事后证明,牛氏兄弟所面临的指控,是围绕一笔29.15万美元的资金。


这并不是一个新指控,牛跃进被拘前,身份是广东国晖公司副总裁。在其被拘后,国晖公司即向警方举报其挪用公司资金29.15万美元。由于事实不清,这个指控被福田法院建议撤诉处理。然而,同样指控被提交罗湖区法院。


案卷显示,公安部门向两区检察院先后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只字不差。这正是牛氏兄弟案被法律界人士指为一事两诉的原因。


而二牛刑满再次被拘,有关部门的理由也正是要继续侦查这个挪用资金的事实。


按原告国晖公司及其董事长连东晖的指控,1995年初,身为广东国晖副总经理的牛跃进与香港振兴公 司负责人连振财签订协议,牛受让振兴公司所持有深圳东珠公司46%的股份,300万元转让款除1994年底已付98万元之外,余款202万元日后结清。


其后1997年初,牛跃伟担任开封和剂药业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以信用证付款方式将和剂药业账上的242万元人民币兑换成29.15万美元汇到香港越威公司,并最终转付连振财人民币226万元(其中24万元被认定为利息),偿还其兄所欠股权转让款。并就此侵害开封和剂药业控股方——广东国晖的利益。


为支撑上述指控,原告方面提供了三个关键证据:其一、牛、连二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其二、一份大意为牛跃进向连振财书面确认,已用和剂公司的款项支付了自己的股权转让款的确认书;其三、一份签署于2001年11月5日的东珠公司(当时已改名国泽公司)工商部变更登记申请表(证明股份转让已经完成)。


2004年4月28日,罗湖区法院接受了原告的证据,判定牛氏兄弟挪用资金罪名成立。


当时牛跃进及其辩护律师辩称,在由广东国晖提供的协议书上,牛跃进的签名显示为“牛进”,系他人伪造,要求进行司法鉴定,但要求屡遭法院驳回;牛跃进强调,确认书是他在连东晖威逼下所签,且日期被涂改;他同时指出,在当年9月已被警方拘禁的情况下,他不可能在11月5日签署工商变更申请,签名属恶意伪造,但法院同样拒绝了对上述确认书和工商申请签名的鉴定请求。


2004年4月28日的一审中,另一个证据的出现也令判决出现难以解释的疑点:河南开封公安局在中国银行总部提取的资金最终去向的证据表明,29万余美元最终进入了汕头国晖公司账户。


而汕头国晖和广东国晖存在明显的关联性,前者的法人代表即为后者的总经理。


换言之,罗湖区法院的一审法官并不能排除这样的可能,牛氏兄弟被指控挪用国晖公司下属合资企业的资金,最后又回到了国晖公司的囊中。


此后,牛氏兄弟不服判决,案件被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中院接受了被告方对上述关键证据的鉴定要求。


2004年8月,国家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果证实了被告方的说法——协议书签名系伪造,确认书日期被涂改。


此前的2004年6月,一个由国家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南下调查此案,得出的结论是:“牛氏兄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基于以上事实,去年9月1日,新京报发表了题为《谁陷害了深圳牛氏兄弟》的核心报道。之后,连东晖以及该案的证人苏哲锋、陈苏强分别向北京市宣武区法院起诉本报。


连东晖在起诉书中认 为,本报报道的联合调查组对牛氏兄弟案作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结论是“不知是什么机构组织的、不知是什么性质的联合调查组,且不知该联合调查组是以何种方式做出的结论”;连东晖的起诉书还认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为“协议书”签名所做出的结论“令人质疑”,而鉴定中心对做出的第二份证据“确认书”


被涂改的检验报告“没有任何证明意义”。另两名控告者陈苏强和苏哲锋则认为,新京报报道对其构成“名誉侵权”,理由是报道中指出原告为伪证提供了证词。


当时,新京报代理人提出,牛氏兄弟一案正在二审审理中,二审判决和此案密切相关,因此申请法院裁定诉讼中止,宣武区法院同意了这一申请。


时隔数月,深圳罗湖区法院的二审判决采用了上述的公安部鉴定中心做出的“协议书”签名为伪造的结论,而上述人员为伪证提供证词的行为尚未受到追究。


余波未了4月1日,旁听罗湖区法院二审判决的牛氏家属注意到,一年前一审阶段的公诉和合议庭组成人员此次均被更换。


对此判决,记者拨通了曾作出有罪判决的法官王勤的手机,对方以“正在开会”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曲三强教授则对记者表示,牛氏兄弟的案子就像推倒了的多米诺骨牌:始作俑者在其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包括诬告、出具假证等,并通过运作,对司法公权力产生了影响。


4月1日宣判之前,牛跃进在法庭上提出,如果法庭判他无罪,他将放弃司法赔偿。对此,曲三强教授表示,我国有错案赔偿制度,当案子确实证明是错的时候,国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尽管本案当中,牛跃进最后非常明确地表明放弃赔偿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不赔偿。在判决生效后,牛跃进推翻之前的承诺,在法律上也是可以的。


曲三强还强调说,在刑事追诉过程中出现错判是正常现象,但在此案中,社会各方予以了强烈关注:两高一部、两会、学者以及媒体对这个案子中明显的纰漏进行反复质疑指正,司法人员完全能够在权力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做得更好一些。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该案中一部分司法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牛氏兄弟则表示,目前正在休养中,他们会在与律师协商后,再做下一步的打算。


牛氏兄弟案时间表


2001.7.2香港人苏哲峰向深圳市罗湖法院民事起诉牛跃进、牛跃伟借款465万港元。并查封牛跃伟房产。


2001.9.19牛跃进被深圳市公安二处监视居住,实际完全剥夺自由。


2001.11.7苏哲峰诉牛跃进、牛跃伟借款465万港元案移送公安二处,认定为经济诈骗。


2001.12.4连东晖诉牛跃进、牛跃伟借款纠纷被移送公安二处,认定职务侵占罪。


2002.3.11牛跃伟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从河南开封抓回深圳被公安二处刑拘。


2002.3.22深圳市福田检察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批捕二牛。


2002.10.17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除原认定牛跃进、牛跃伟虚报注册资本罪外,又补充认定二人“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


2003.1.6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再次向福田检察院起诉,认定牛跃进、牛跃伟职务侵占河南开封和剂药业29.15万美元。


2003.1.10福田法院对指控部分作出撤诉处理。


2003.1.20福田区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牛跃进1年8个月,牛跃伟1年2个月。


2003.4.1牛跃进、牛跃伟以“职务侵占罪”移送罗湖检察院。


2003.5牛跃伟、牛跃进刑满当日被深圳市公安二处以职务侵占罪刑拘。


2003.6.16职务侵占罪逮捕、侦查牛跃进、牛跃伟以职务侵占罪被罗湖区检察院逮捕。


2004.4.28罗湖法院五次开庭审理后,以挪用29.15万美元资金罪名判处牛跃进四年徒刑,牛跃伟二年零十个月徒刑。


2004.5.9被告上诉2004.6最高法提供调卷许可,最高检公安部联合调查组南下深圳,得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


2004.8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结论,证实原告方提供的两份关键证据为伪造涂改。


2004.12.2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称罗湖法院一审事实不清,且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2005.4.1深圳罗湖区法院重审判决,牛氏兄弟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