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李丽(化名)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2年8月被告人李丽在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自动取款机前排队等待取款。在等待过程中,前面正在取款的王忠(化名)听到有熟人呼喊其名字,于是回头观看,发现是其多年不见的好朋友薛同(化名)。王忠一看非常激动,与薛同交谈起来。在交谈过程中,薛同表示要请王忠吃饭,两人好好叙叙旧。之后两人扬长而去,王忠忘记了自己还留在取款机上的银行卡尚未取出。
李丽一看前面的人走了,就打算用自己的卡取钱。他在插卡时发现取款机里面还有一张卡没有取出,于是就动了贪念。他迅速按动了取款机的按钮,分五次将王忠银行卡中的一万元现金取走,并将银行卡一起带走。王忠走后不久就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丢失了,经过仔细回忆想起自己的卡未从取款机上拔下,于是急忙回银行查看,但是为时已晚,于是报警求助。李丽感觉良心受到谴责,终日惶恐不安,不久便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告人李丽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于是判决被告人李丽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李丽表示服从法院判决,要认真悔过。虽然事情已经了结,但李丽终生要背上犯罪的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