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2013年3月21日报道 只有初中文化,却“自主研发”出银行卡复制器和密码接收器,盗取200余张银行卡信息后取现、消费128万余元。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宣判这起特大信用卡诈骗案,认定“复制大师”喻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8万元。
刷卡买金条引发警觉
2011年12月24日,喻某来到重庆市解放碑某珠宝店,只在柜台看了不到一分钟样品,就告知店员要购买100万元左右的金条,要求单独和店员谈业务。最终谈成的价格是千足金金条每克348元,喻某要2895克。
谈好后,喻某当即拿出银行卡刷了110万余元,POS机单显示交易成功。但有个细节引起了店员的警觉,喻某自称是河北人,刷卡时却拿的是安徽的身份证。店员怀疑可能是诈骗,立即请示领导,领导指示钱到账了才给金条。因为当天是周六,钱要下周一才到账,店员于是告知喻某“钱没到账,下周一提货”。喻某闻言脸色大变,要求立即提金条。双方僵持不下,喻某又要求取消交易,但银行说取消交易也要等到下周一。无奈之下,喻某让珠宝店出具了欠条。
就在喻某刷卡买金条当天,董女士的手机接到5条短信,称她的银行卡在珠宝店刷卡消费110万余元,并4次取现共计6800元。虽然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里,不安的董女士还是查了一下,发现卡里确实蒸发了百万巨款,赶忙向警方报案。
复制200余张信用卡
2012年2月23日,警方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体村将喻某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了其持有的328张空白银行卡及其伪造的85张银行卡。
喻某持有的空白银行卡是一种有磁条的卡,表面是白色,没有印刷,可以通过专用设备写入银行卡信息,作为银行卡使用。在公共场合使用这样的卡会引起怀疑,喻某只在没人时使用过,后来为了安全,就改用真实银行卡写入复制来的银行卡信息取现。
喻某交代,他用复制的银行卡刷了110万余元的金条却不能提走,从珠宝店出来后就到渝中区大坪一个ATM机,把董女士账户中剩余的6800元全部取走。
实际上,喻某早在2009年就开始用复制卡取钱。他自制读卡器、特制键盘等装置,安装在沙坪坝区、渝北区、江北区及渝中区多个银行ATM机上,窃取他人钱款。通过这种方式,喻某成功复制了超过200张银行卡,取现18万余元。
“复制大师”触3宗罪
法院认为,喻某刷卡110万余元购买黄金,系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使用,金额达12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院还查明,喻某于2011年1月19日从银行骗领3张借记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查获的银行卡中,经比对其中两张磁条信息与卡面信息不一致,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喻某辩称其骗领银行卡、伪造银行卡是为实施信用卡诈骗的一个环节,不应独立认定为犯罪。法院查明,喻某骗领的3张银行卡和伪造的两张银行卡所转移的现金并不是本案认定的犯罪事实,故对其辩解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