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依本条原意是指经营者,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人不商”,如果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为特殊主体,将会使许多没有任何经营许可证(非经营者)的买卖物品和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的行为得不到惩处,因此,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