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001年4月18日讯(记者长弓)4月1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徐剑铭、吴强受贿一案再审后作出判决,撤销原先以受贿罪判定二人有期徒刑的判决和裁定,宣判二人无罪。这个无罪判决距案发已经16年多了。
徐剑铭原系《西安晚报》文艺部编辑。1985年1月,个体户王某给徐说,向其要赞助款的单位太多,要徐在报纸上刊登文章反映一下。在徐剑铭采访期间,王某将一辆价值4350元的摩托车以2900元的价格卖给徐。因徐无钱支付,王某让徐打了一张2900元的3年还清的欠条。
吴强原来是陕西电视台新闻部副主任。1985年1月,吴向王某购买收录机、电冰箱时,王某得知吴是电视台新闻部副主任,便有意将总价值为3500元的收录机和电冰箱以1300元卖给吴。
1985年,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徐剑铭、吴强犯受贿罪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6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徐剑铭明知摩托车价值4350元而有意收受,吴强明知所买物品低价而从中受贿2200元,以受贿罪判处徐剑铭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吴强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徐、吴二人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1987年3月26日做出裁定维持原判。
二人出狱后,经不断申诉,省高院复查了此案,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今年3月28日,省高院发出了再审决定书。法院再审中,徐剑铭称,摩托车是买王某的,有欠条为证,自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给王某写文章,不构成犯罪。吴强称,自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向王某谋取任何利益,只是买了便宜东西,不构成犯罪。
省高院再审认为,徐、吴的申辩意见应予采纳,二人的行为均不构成受贿罪,原审判决定罪处刑不当,应予纠正。遂判决:撤销省高院1987年有关此案的裁定,撤销西安中院1986年有关此事的判决。宣告徐、吴二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