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标签
昆明中院终审宣告一涉嫌受贿罪被告人无罪 < 首页
  • 昆明中院终审宣告一涉嫌受贿罪被告人无罪
  • 新华网云南频道      2013-03-26      阅读 1554

新华网云南频道2005年6月17日电(代翁静 屈明光)近日,云南省昆明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原云南省环境保护局规划财务处副处长施某涉嫌受贿案做出终审判决,宣告被告人施某无罪,并撤销了追缴施某的违法所得,以及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的一审判决。

 

施某原系云南省环境保护局规划财务处副处长。2004年5月20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受贿罪,向五华法院提出公诉。经审理,该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案发时是云南省环境保护局的工作人员,1996年初云南省环保局成立基建办公室,1997年初被告人施某被抽调到基建办公室工作,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等工作。在1997年11月、1999年4月,昆明世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承包了云南省环保局综合业务楼、职工住宅楼的部分装饰装修工程。被告人施某在此期间利用工作上的职务便利,于1999年8、9月间在在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所大门口收受了世博公司工作人员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这一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此判决:被告人施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宣判后,被告施某不服,向昆明中院提出上诉。昆明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议昆明中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昆明中院经审理后发现,目前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实一审判决认定的的事实。因为上诉人施某作为省环保局综合业务楼建设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时,并无相关证据证实其利用职务便利为工程承包方世博公司或该公司经理李某谋取了何种利益。其次,李某在多次证言中有多种说法,一是证实钱是施某主动要的,二是证实钱是其主动送的,三是证实钱是通过施某送给基建办的,其证言反复不一且自相矛盾,不能明确证实其送钱给施某的动机和目的。再次,证人王某、杨某(世博公司财务人员)证言虽能证实,系受李某的指派去送钱,但结合涉案的世博公司公款均是用假单据进行冲销的财务事实及李某对其中部份款项的去向前后矛盾的证言,导致本案证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进而不能排除涉案的世博公司2万元公款送给了上诉人以外的其它可能性。

 

因此,昆明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施某受贿2万元的事实主要依据李某等人的证言,但该证言不具有排它性和唯一性,未达到确认、充分的证明标准,尚不足以证实上诉人收受了世博公司工作人员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故原审判决认定施某犯受贿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昆明中院依法予以改判。据此,该院作出了宣告施某无罪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