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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贿罪犯罪手段种种
  • 每日经济新闻      2013-03-28      阅读 1528

      据每日财经新闻2013年3月27日报道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012年,广州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立案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78件186人,同比上升89.4%。在所查办的案件中,涉嫌受贿案件100件100人,涉嫌行贿案件73件76人,涉嫌单位行贿案件1件1人。


  “房地产开发领域的职务犯罪属于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且严重危害民生民利的案件。但是,由于其涉及面广、敏感度高、线索发现难,一直以来似乎成为职务犯罪惩防的‘冷门’而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也正因为这样,“干什么都要给好处”这一潜规则目前已经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惯性思维,从而使得房地产开发领域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地带。


  “房地产企业单位行贿手段简单但数额巨大、社会危害严重,且一些房地产企业还出现了新的行贿手段——通过给相关人员提供大额购房优惠的形式向其行贿。”黄埔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前不久,黄埔区检察院查办了广州龙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位行贿系列串案,截至案件侦破,共查办案件4件4人,涉案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和税务部门,涉案总金额达到438.8万元。


  据介绍,从2006年开始至2011年,龙昌公司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由时任龙昌公司财务总监的邓某出面,先后向交通银行广州天河北支行行长朱某和该支行客户经理王某、工商银行广州五羊支行业务部副经理陈某、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副局长郑某贿送财物。而龙昌公司除了向上述人员贿送大量的现金外,还以提供大额购房优惠的形式向郑某行贿。


  今年44岁的郑某,原任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票证中心主任,此前任第四税务分局副局长。该局分管外商企业,负责天河辖区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与监管,龙昌公司也在其监管范围内。


  2009年7月,天河区国税局第四税务分局到龙昌公司检查,由于龙昌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与税务部门的计算方式存在差异,税务部门要求该公司补缴400多万元税款。时任龙昌公司财务总监的邓某多次到郑某办公室与其商讨补缴税款和计税方式等问题。此外,该公司多名高管又通过关系约请郑某吃饭。


  2009年年底,郑某看中龙昌公司开发的华南御景园某栋11楼的一套房屋,口头提出要购买。后来该套房屋被他人抢先签订合同购买,郑某又看中同一栋楼的7楼一套房屋。龙昌公司高层领导担心郑某不高兴,商量后决定将两套房屋的差价13万元以现金形式“补偿”给郑某,由邓某亲自送给郑某。


  2010年春节后,郑某口头向邓某提出购买7楼房屋。邓某说,该套房屋对外售价约为1.4万元每平方米,但公司可以8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售予郑某。郑某担心这么低的价格太显眼,没有接受。邓某又提出另一方案:在2009年的挂牌销售价上优惠30万元。对此,郑某欣然同意。由于郑某夫妻名下已有两套房屋,郑某以岳母彭某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价格为231.8万元。


  “对于一次性付款的普通客户,公司能给出一个9.8折的优惠,最多也就是9.5折。而给郑某的优惠相当于8.8折,这种情况以前几乎没有过。”邓某供称,“因为之前国税局来公司检查,并要求公司补缴400多万元税款,而郑某恰好主管这方面的事情。龙昌公司在经营中要长期与第四税务分局打交道,跟郑某搞好关系,希望今后在税务征收方面给予关照,所以才给他这么大额的购房优惠。”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此外,在2011年春节和中秋节,邓某还先后分两次向郑某贿送了1万元和8000元的购物卡。综上,郑某总共受贿44.8万元。黄埔区检察院认为,郑某所得的价格优惠是龙昌公司专门为其设定的,符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牟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的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情形。


  “郑某通过购买龙昌公司所售房产,以享有超低折扣的形式收受贿赂,这种新的行贿和受贿形式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危害性更大。”办案检察官分析说,这种新行贿方式的出现,不仅为房地产企业在经营中牟取了更多不正当的利益,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和该小区业主的切身利益,还严重危害到公平的社会秩序。


  链接 江苏一女子行贿官员送豪墓


  本报讯 记者丁国锋 见习记者马超 通讯员李健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近日就东海县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抽逃出资、行贿案作出宣判,谭某因犯抽逃出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万元。


  2006年12月,谭某欲注册成立东海县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因没有注册资金,谭某联系王某为其垫付100万元注册资金,并约定在公司成立后,王某将垫付的资金抽出。领到公司营业执照后,为非法获取东海县牛山公墓经营权及与东海县民政局签订联营合同等活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谭某于2006年至2011年,先后多次向东海县民政局原局长司善德(已被判刑)、潘某、东海县物价局某领导共计行贿人民币53105元。在行贿的财物中,不仅有价值5000元的玉挂件等,还有价值26000元的已经装潢好的豪华墓穴两座。


  说“法” 反腐败需加大对行贿者打击力度


  随着近年来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不管是行贿者还是受贿者都深感“压力”。一些行贿者为了让受贿者更为放心、更加“心安理得”地收受其好处,可以说在挖空心思琢磨送些什么东西,在这种背景下,名人字画、古玩、大额优惠等等“看不见”的礼品成为贪腐者的“新宠”。因此,从某种程度而言,行贿者的“用心”助长了受贿者的“勇气”。在惩治腐败的过程中,不仅要加强权力的监督制约,严惩受贿者,更要加大对行贿者的打击力度,在“送”、“收”两方面都要用重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