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2012年10月10日讯 民间流传着这么一句话:官不打送礼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送礼人如果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相关人员行贿,并且达到一定数额时,就有可能被“打”,即构成行贿罪。昨天,亭湖区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姓张,是一名专门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小老板”。2010年春节前至2011年4月期间,张某在没有取得相关施工合法资质的情况下,分别挂靠盐城市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兴华市政公司中标承建盐城市亭湖区新区飞驰大道东延路工程和盐城市亭湖区新区光伏产业园经二路工程。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先后向主管工程建设的原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建设管理科科长、盐城市亭湖区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会工委副主任李某某(因犯受贿罪已判处)及原盐城市亭湖区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办公室建设管理科科长赵某(因犯受贿罪已判处)行贿人民币及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32000元。
2011年6月14日,张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行贿的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根据张某犯罪情节较轻的事实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为此,法官提示那些爱耍小聪明的送礼者们,虽然法院以行贿罪判决本案被告人张某免予刑事处罚,但该判决为有罪判决。即本案被告人张某的档案里将有抹不去的“污点”,故应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