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反贪污贿赂局是人民检察院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负责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反贪污贿赂局的设立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1989年,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反贪污贿赂局,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反贪污贿赂总局。
反贪污贿赂局主要负责对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12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在查办上述犯罪案件过程中,反贪污贿赂局行使的职权主要有:一是收集和调取查明案件事实所需的书证、物证材料;二是询问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三是查询、冻结有关银行存款和账号;四是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员的身体、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扣押有关物品和文件、邮件、电报等;五是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和检查;六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