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新疆2012年5月25日电 近日,新疆农六师芳草湖垦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介绍贿赂案。
随着“啪”的一声法槌落下,法官高声宣布:“现在宣判:本院认为,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被告人王某某先后数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2011年9月13日被芳草湖垦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代为转交贿赂现金,使行贿和受贿行为得以完成,介绍贿赂数额6.8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新疆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介绍贿赂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听后连声说道:“谢谢法官,谢谢检察官,以后我再不敢干这样的事情了。我错了,我认罪,不会上诉,这样的判决结果是我应得的惩处。”至此,兵团第一例介绍贿赂犯罪案件随着一审判决落下了帷幕。
事情缘于一次无意的对话
事情还得从2007年年底农六师出台的一项新政策说起。2007年年底,农六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农牧团场连队一线承包人员进入职工队伍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文件。一〇六团研究决定,将该项业务(简称纳编)交由团场社政科办理,由时任副科长的张某某负责。
2008年5月的一天,到一〇六团机关办其他事情的王某某刚出办公楼时看到张某、方某某等四人在办公楼前垂头丧气地说着话。
王某某主动上前打招呼:“老张,你们几个这是干啥呢?跟谁吵架了?”
这四人一见是曾经在同一个连队的老乡,忙围过来七嘴八舌地把事情的前因后果说了个透彻。原来这四人种地的年限、缴纳的土地利费等等都远不够此次纳编的标准,为此事他们曾找到团场社政科却被张某某驳回。他们四人知道王某某平时老吹嘘自己人员熟、路子广,于是问他能不能帮忙向张某某说说情。
王某某一听马上来了劲:“我跟张某某关系相当好,跟他一起喝过不少次酒呢,你们等着,我去给他说,肯定给你们安排得好好的。”说完转身直奔张某某办公室。
见到张某某,王某某便一番为他“分析”:“你看,这些人都是我们一个团场的,抬头不见低头见,要是不给他们办,肯定得罪人。这些人纳入职工编制,肯定会感激你,多少都有表示,再加上你儿子生病后一直在北京、上海各大医院求医,花销也不小,何况这些人纳编成功后,以后给他们发放的养老金都是国家出的,又不要你出一毛钱。”张某某竟被王某某的这些“歪理邪说”说动了心。半小时后,王某某怀揣1万元现金再次进到张某某办公室。第二天,被精心涂改过的资料新鲜出炉。一星期后,四人的纳编事宜顺利办成。
“红娘”第一次成功后劲头更足
不够标准的张某、方某某四人都纳入职工编制后,其他群众经打探得知系王某某所为,就这样他变成了一些人口中的“能人”。人前人后都会有一些人纷纷恭维他,而王某某也开始飘飘然了,把别人的“好处费”一次次送给张某某,非常享受地充当“红娘”的角色,殊不知这可是违法“红娘”。
2008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怀揣着他人的“好处费”,为达到帮人纳编的目的,到张某某处充当了数次“红娘”,为张某某送去行贿人1000元至2.39万元不等的现金。
2008年11月底,李某某在多方打探后找到王某某,请他帮忙给张某某传个话,托张某某办理他们全家人的户口,王某某帮李某某给张某某送去1万元现金。
王某某就这样一次次地怀揣着这些人的“好处费”,到张某某处充当“红娘”。张某某收下“好处费”后利用职务之便,为这些人办理纳编事宜,侵害了国家利益。
检察官解析违法“红娘”现象
被告王某某介绍贿赂一案是芳草湖垦区检察院在立案侦查被告人张某某受贿一案时发现的,即由张某某的受贿案带出来了王某某的介绍贿赂案,并分别立案查处,两被告人都受到了国家法律的追究。
办案检察官分析:“很多国家工作人员对陌生人的请客送礼都会十分警惕,普通行贿者软磨硬泡未必能成功。而等到王某某那样的‘红娘’出马后,由于他们具有亲朋、熟人、老关系户这样的身份,容易取得国家工作人员的信任,往往一个电话就搞定了。这些介绍贿赂的人,或称之为‘ 中间人’、‘ 掮客’、‘红娘’,出于各种目的积极地穿插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为行贿受贿得以完成起到了重要的穿针引线作用。”
基于此,《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将王某某的行为确定为介绍贿赂罪,并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正是出于表现自我,出风头,直接在不够纳编条件的群众和负责办事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暗地里搭建起了一条“通畅”的渠道,成为了名副其实的违法‘红娘’。在庄严的法庭上,被告人王某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此案也为其他以各种方式充当违法“红娘”的人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