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在线2010年8月19日报道 昨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省农业厅党组成员兼省乡镇企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副厅级)邓慈常涉嫌受贿、介绍贿赂案(本报3月17日曾做报道)一审宣判, 以被告人邓慈常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追缴被告人邓慈常犯罪赃款和非法所得247.936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被告人邓慈常利用担任湖南省乡镇企业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在给湖南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拨付贷款贴息资金过程中,向企业负责人索取财物125.9365万元,收受企业负责人所送财物5万元。
此外,被告人邓慈常犯介绍贿赂罪。2004年5月至2006年8月,何某某等人为承揽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家属楼基建项目,通过他人请邓慈常帮忙。何某某等人为感谢邓慈常帮忙,先后3次送给邓慈常117万元。被告人邓慈常在被省纪委“两规”期间,主动交待了省纪委尚未掌握的受贿罪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