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法制报2012年12月3日讯 (记者 赵晓燕)某公司保卫处职工范某,以替人说情为由收取对方好处费6万元。近日,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范某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去年11月,王某因涉嫌收购赃物被公安机关传唤调查。调查期间,王某的家人通过朋友找到某公司保卫处职工范某,希望利用范某与公安机关干警熟悉的条件,想办法把王某放出来。范某答应后,找公安机关说情被拒绝。之后,王某被其家人担保后释放。王某的家人误以为是范某的“功劳”,便将6万元好处费交给范某。今年2月,因听说王某涉嫌行贿被查,范某找到公安机关说明了情况,并将6万元退还给王某。
法院认为,范某利用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控罪名成立。范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涉案赃款已全部退还,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