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经济报2012年2月15日讯 被告人利用前妻父亲的职务影响力,帮助他人中标工程设计项目,从中收取好处费15万元。日前,南京市浦口区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这位“前女婿”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目前,10天上诉期已过,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并执行。据悉,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江苏首次依据《刑法》第388条之一,以新增的“利用职务影响力受贿罪”名判决案件。
2008年年底,南京一家单位决定修建科技综合楼,明确由该单位副职岳某负责基建工作。岳某回家后,向江苏某技术公司总经理胥某了解有关设计情况。胥某感觉这是一个发财的机会,当即表示可以代为联系设计人员。
胥某主动联系上设计师施某后,建议他以挂靠方式参加投标。施某很快找到南京一家设计研究院的朋友谈妥,以这家设计研究院的名义投标科技综合楼项目。为确保中标,胥某带着施某,分别宴请了两位评标人基建项目单位的总务处处长、副处长,请求他们在项目评标时对施某予以帮助,两位评标人爽快答应。后来,施某的设计方案顺利中标。为此,胥某分别送他俩5000元好处,其中一人拒收,一人收受。
对于这段关于“翁婿关系”的证人证言,胥某矢口否认,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时当庭提出:胥某帮助施某在涉案单位建设项目上中标是在2009年2月,此时胥某早已与岳某的女儿离婚,两人不存在密切关系。
法院审理后查明:胥某与岳某的女儿确于2008年10月离婚,帮助施某中标科技综合楼项目是其离婚3个多月后的2009年2月;但中标后的次月,即2009年3月胥某便与前妻复婚。另外,法院还查明:胥某与岳某的女儿离婚期间,仍与岳某家庭保持来往,在请托人宴请岳某等人的活动中,胥某也陪同参加。
为此,法院对“胥某与岳某不存在密切关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认为“胥某犯罪的主观恶性小、归案后如实陈述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最终,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一审法院以利用职务影响力受贿罪,对被告人胥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