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8日,全国首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千万元大案在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开庭。当天,西峡县法院根据南阳中级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公开审理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1200万元一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新罪名,2009年10月16日实施,被告人赵某将成为新法实施以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涉嫌犯罪第一人。
被告人赵某是广东籍人,任深圳市某餐饮公司总经理。
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10月,被告人赵某与深圳某投资集团董事长王某一起到河南南阳某银行协调商议收购该银行持有某地产股权等资产包的相关事宜。赵某利用其系该银行某领导人的亲属关系,帮助王某的投资集团与该银行顺利签订了8500余万元的资产包转让协议。王某的投资集团只付了该银行1000万元款,下欠的7500万元款王某的投资集团用该银行过户给其的资产包质押在该银行贷款还清。之后,王某的投资集团处置了该资产包部分股权,从中获得了巨额利润。王某为感谢被告人赵某在资产包收购、过户、质押贷款中的作用,给被告人赵某现金200万元和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并于2009年7月为被告人赵某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构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新罪名。为了审理好该案,准确地适用新法,西峡县法院抽调该院刑事审判业务骨干组成了合议庭,并在该案审理当天,要求院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通讯员冷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