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黑龙江2011年8月8日电(通讯员冯磊 记者韩兵)2011年5月31日,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人民检察院查办的吕常龙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哈尔滨国鑫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得知本单位将要动迁,遂委托公司业务员找到时任哈尔滨市道外区拆迁办司机的吕常龙,请求帮助办理拆迁事宜。吕常龙先后两次找到本单位拆迁科长王某请求给予关照。王某在拆迁过程中没有严格审查、验收,致使国鑫土方公司虚报房产面积通过验收,骗取国家补偿款1223.2万元。国鑫土方公司为表示感谢,于2010年1月11日送给吕常龙人民币42万元,吕常龙将此款用于购买沃尔沃轿车一辆。2011年5月6日,宾县人民法院以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审依法判处吕常龙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