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2011年3月30日讯(记者 曾苑 通讯员 姜光鑫 刘志宇)上市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10万余元的好处费。日前,曲靖市会泽县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据悉,这是会泽首次对公司员工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马某系云南某集团控股的A股上市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07年至2010年期间,在公司担任营销部发运二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马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唐某等4人送给的人民币106000元,并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利用担任国有控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10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马某在国有资本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层管理人员,不是委派到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马某在接到通知后即到检察机关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收受的98000元属自首,另外收受的8000元属坦白,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决后,检察机关不服提起抗诉。曲靖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据办案法官介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犯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常常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好处费等,并归个人所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出台,就是为适应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