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2009年2月10日报道 被控贪污243万,内江市中院一审宣告原一厂厂长王明扬无罪。当地检察院不服抗诉,省检察院支持抗诉。控辩双方及法院分歧极大的焦点之一,是曾为厂长的王明扬是经职代会选举产生,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文同意,他是否属于刑法中“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可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昨日记者获悉,历时5年,省高院终审作出认定,认为这种情况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撤销原判,以贪污罪判处王明扬有期徒刑12年。
被控贪污243万元,一审判无罪
2005年9月,四川省内江市检察院查明,王明扬原是资中县仿生科学仪器厂(下称仿生厂)的厂长,而另一被告人李明原是仿生厂财务科科长。
内江市检察院指控,仿生厂属资中县二轻局主管的城镇集体企业。在转制过程中,王明扬为达到低价购厂的目的,多次在办公室、家中与被告人李明共谋,要在资产评估申报中多“甩包袱”,来降低仿生厂净资产。检方指控,王明扬身为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伙同李明在企业转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债务、隐瞒资产等手段,降低仿生厂的净资产,使集体企业资金转移到他新成立的私人公司中,非法占有公共财产243万余元。内江市检察院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经过审理,内江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明扬、李明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指控二被告人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对二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内江市中院审理认为,王明扬厂长职务的来源,应是依法选举产生,二轻局作为主管局,只是一种备案,行文同意不是委派的方式。而且,在此案发生的过程中,王明扬的工资来源不是县财政支付,仍由本厂开支,他从事的工作也只是管理仿生厂。而李明虽然被人事部门录用为干部,但工资也由本厂支付。所以,法院一审认定二被告人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此外法院还认为,能证明二被告人共谋的证据不足,一审对二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检察院不服抗诉,委派形式成焦点
一审判决一出,三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认为原判决有错误。一审判决后,2006年,内江市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由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检察机关抗诉认为,被告人王明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王明扬也曾供述,厂长由厂职代会选举,报二轻局任命。任命就是委派的形式之一。而李明与王明扬属共同犯罪,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主观故意。两人已实际占有了仿生厂的公共财产,二被告人都构成贪污罪。
历时近5年,终审改判重刑
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省高院认定,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文件对此问题的界定,委派,就是委任、派遣,它的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的非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为是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所以,王明扬与李明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省高院认为,王明扬身为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伙同李明在企业转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243万余元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由此,省高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最终以贪污罪,判处王明扬有期徒刑12年,李明也因同罪获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