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2008年4月23日讯(记者/谷立辉通讯员/汪次安)广东省地质勘查局某地质调查所原所长阳某,个人出资、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未交应交单位的管理费36772元,被控涉嫌犯贪污罪。昨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未交纳管理费不构成贪污罪,判决被告人阳某无罪,阳某随即恢复自由。
2004年,省地质勘查局某地质大队制定了《2004年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该办法为鼓励职工积极对外承揽工程项目,并附表说明,水文工程韶关地区按产值8%、东莞地区按5%计收管理费。
阳某在任某地质大队地质调查所所长期间及2005年4月退休后,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先后与南雄市某保健品有限公司和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利用休息时间,自己出资组织施工,自负盈亏。其中,2004年5月28日,阳某以单位的名义与南雄市某保健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为该公司找水,并自担风险。出水后,该公司按约定支付阳某工程款15万元———按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阳某应交单位管理费12000元,但未交纳;2004年12月29日,阳某又以单位的名义与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东莞市某山庄地下水资源地质勘查合同书》。2007年4月24日,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阳某工程款450400元,按规定阳某应交纳单位管理费24772元,亦未交纳。后来,阳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时,主动退款4466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阳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宣判后,阳某向韶关市中级法院上诉称,其虽以单位名义对外签署合同并承揽工程,但工程所需人财物均由自己负责,并在节假日施工。没交纳管理费虽然不对,但这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其不构成犯罪。
法官:未交管理费仅属违约
韶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阳某作为某地质调查所负责人,虽然利用了单位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承揽工程,但工程所需的主要生产资料、全部资金均由其个人提供,所在单位并未投资,承揽工程实质上属阳某的个人行为。阳某所在单位也鼓励广大职工对外创收,阳某占有工程款盈余,实质上是自己劳动所得,不属于公共财物。根据《刑法》第91条规定,阳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至于阳某未按规定交纳管理费的问题,因管理费是基于内部责任制约定而产生,属于合同之债。所以,阳某欠管理费的行为属于违反了民事或劳动法律相关规定的违约行为,所在单位可追究阳某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