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大河报2010年12月16日报道 10多年前,开封一家运输公司的副经理陈建新外出要账,带回1.7万元钱。陈建新坚称,他把钱交给了公司经理。然而,经理却说没有收到这笔钱。最终,法院以陈建新无证据证明其将该款交回公司,而据为己有为由,判其触犯职务侵占罪,服刑一年半。
“证明不了钱交了,难道就是我拿了?”陈建新一直没有放弃申诉。十年间,案子辗转三级法院,经历10余次审理。今年11月底,省高院终审判决书认定,原判推定不当,证据不足,陈建新无罪。消息传来,陈建新激动得几夜睡不着,10多年来,他的人生,全耗在这个官司上了。
外出要账归来 称把钱给了经理
一年多后,新任经理对账发现,被要回的1.7万元钱并没有入公司财务账,警方随后介入调查
“11月30日,我接到省高院打来的电话,说宣判我无罪。我掉下了眼泪,接下来几天几夜都没有睡好觉,太激动了……”
12月14日,52岁的陈建新和十年间一直帮他申诉的哥哥陈曦,带着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向记者讲起1996年外出要账的经过。
当年,陈建新在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三分公司(下称三公司)担任副经理,经理为王某。
陈建新说,三公司有一个长期客户——林州市化工厂,该厂在债务处理中得到东风货车一部,便和三公司协商作价转让,约定折价9.5万元,作为三公司以后为化工厂运输货物的运费。
三公司将货车接回后发现车有毛病,花钱修理。王某要求林州市化工厂出1.5万元作为补偿。化工厂同意补偿,但要求三公司出具维修专用发票。
当时,王某让职工苏平(化名)找一张空白发票,并承诺要回款后给苏平2000元提成。苏平找到发票后,王某将发票交给陈建新,让他去林州要账,此发票包括维修车费、管理费共计17550元。
1996年9月18日,王某安排公司司机刘柱(化名)开车与陈建新一起前往林州。19日,陈建新在林州市化工厂财务科签字领走1.7万元现金。21日上午8时许,刘柱开车将陈建新送到公司。
陈建新说:“当时车一直开到经理办公室门口,我带着装钱的包独自进了办公室,当时只有王某在。他听说化工厂给的是现金,就说:‘现金你搁我这里吧,我交油库买油用,由我到财务报账。’我就把1.7万元现金交给了王某。我出差前经王许可,从配件门市部借了2000元差旅费。王从中数出2000元钱交给我去还借款。”
当日上午,陈建新到公司财务科,向出纳和会计说林州市化工厂的款项已经要回,钱给王经理了。后来,陈建新又碰到苏平,说钱要回来了,让其去找王经理拿提成。
此事过去一年多,公司再也没人向陈建新提起过修车款一事。直到1998年初,三公司换了经理。
当年4月,新任经理在与林州市化工厂对账时发现,1996年9月19日,陈建新在该厂《现金付出凭单》上签字讨回的1.7万元,没有入公司财务账。
三公司新任领导获知陈建新的解释后,向王某询问此事,王某称陈并没有把钱交给他。公司举报至开封市顺河区公安分局,警方介入调查。
经理否认接钱 要账者获罪入狱
法院认为其确实领走了钱,又提供不出将钱交给经理的证据,以职务侵占罪判其服刑一年半
陈建新找到苏平、刘柱、公司会计和出纳,以及配件门市部承包人,让这些人作出证言,证明他受王某指派去要账,回来后带着钱到经理办公室去见王某。之后,警方对陈建新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
陈建新告诉记者,就在这个时候,纪检部门对他采取了双规措施。为他作证的证人,除了公司的会计,纷纷改变了原来的证言。“有的说没看见我要账回来去了王某的办公室,有的说不记得我曾说过钱已要回交给了王某。”
很快,纪检部门作出认定:陈建新要回公款未交公司财务,也未交给该公司经理,侵占国家、集体财产;陈建新与有关人员进行串供,让为其出伪证。陈建新被免去副经理职务,随后又被开除党籍。
陈建新颇为不解:“案件还在公安侦查环节,还没到检察院和法院,凭啥就给我扣上侵占国家、集体财产的帽子?”
纪检部门作出处理后,2000年11月20日,陈建新被刑事拘留,12月被逮捕。2001年7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法院一审判决陈建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陈建新提出上诉,被开封市中院驳回。
两审法院认定陈建新构成犯罪的理由是,化工厂现金付出凭单上有陈建新的亲笔签名,证明陈建新确实领走了1.7万元。陈建新称将钱交给了王某,王某予以否认,陈建新提供不出将钱交给王某的证据。
陈建新的哥哥陈曦是开封市委党校教师,陈建新被判刑后,他一直为弟弟申诉。陈曦认为,不仅此案事实存在疑点,法院判案的推理也令人费解。“陈建新提供不出将款交给王某的证据,那么法院是否查明了陈建新将钱据为己有的直接证据?难道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就可据此判定他有罪?这不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吗?”
多年奔波申诉 终于讨回清白身
省高院认为,原判关于陈建新侵占资金的推定不当,证据不足,宣告其无罪
2002年2月,陈建新刑满出狱。在他服刑期间,陈曦就帮他提出申诉,几经波折,均告失败。2007年,全省法院系统大接访,省高院提审此案,将案件发回顺河区法院重审。2008年,重审判决维持原判。陈建新上诉被驳回后又申诉到省高院。
今年2月,省高院再次提审此案,11月2日公开审理后,于11月29日作出判决。
省高院再审查明,1996年9月21日上午8时许,刘柱开车将陈建新送到公司;陈于当日上午到财务科,并称当日上午到公司后即到经理王某的办公室,将1.7万元交给了王某。王某称陈建新没有将1.7万元交给自己,但此后两年间,其再未派人去林州要过这笔钱。
法院还查明了王某证言上的矛盾之处:公安机关于1998年12月31日询问王某时,王某称不知道陈建新去林州要钱,那一段时间经常不上班。2001年8月13日二审时,王某又说陈建新去林州要款自己应该知道。
此外,1999年3月,王某曾向公安机关说,1996年9月21日,其与总公司劳资处的张某、张某某、曹某等去了西郊钓鱼,而曹某说钓鱼地点在北郊。张某和张某某说中午下了小雨,而开封市气象局证明,观测记录记载,1996年9月21日是晴间多云天气,当天日照几乎涵盖全天。
由于王某的证言不稳定,证明的部分情节与查证的事实又不符,法院认为不能据此认定陈建新非法占有了1.7万元。
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陈建新举不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将1.7万元钱交给经理王某,就是陈建新侵占了该款,此推定不当,证实陈建新侵占该款的证据不足。省高院判决,撤销开封市两级法院对陈建新一案的刑事判决,宣告陈建新无罪。
今年11月30日,陈建新一家三口去省高院领到了这份判决书。
“看到省高院的领导时,我们一家三口跪到地上给他们磕头,这么多年了,我只给父母磕过头,省高院的法官们就是我的再生父母,帮我去掉了背了十几年的黑锅……”陈建新对记者说。
陈建新已将这份终审判决书交到三公司以及对他作出处分的纪检部门,目前尚未收到回复意见。
陈建新说,这些年工资没了,党籍也没了,心思全在申诉上,一直靠亲戚接济度日。他表示,他将依据法律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律师点评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闫斌受访时表示,法院在作出有罪判决时,要审核检察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如达不到,承担证明责任的机关(公、检机关)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即被告人被宣告无罪。“举证责任的特殊性体现在它是责任,更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