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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员工自盗猪肉 职务侵占罪被判刑 < 首页
  • “黑心”员工自盗猪肉 职务侵占罪被判刑
  • 中国法院网铁岭频道      2013-03-31      阅读 1215

近日,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职务侵占案。

 

开原市人魏某在开原市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任科长期间,找到该公司仓库保管员邹某,欲利用邹某保管公司仓库的便利条件,共同将公司部分猪肉占为己有,邹某同意后,魏某又与其朋友白某商议由白某负责打通门卫及销赃。合谋后,2012年11月的一天晚上,白某打通门卫徐某后,雇佣箱式货车从邹某看管的仓库内装上猪肉7500公斤(价值人民币13.5万元),在徐某看管的大门运出厂区。一个月后的一天晚上,魏某与邹某再次合谋后,魏某让白某仍负责打通门卫及销赃。白某纠集其朋友李某,打通门卫张某、段某,雇佣箱式货车从邹某看管的仓库内装上猪肉10000公斤(价值人民币18万元),在张某、段某看管的大门运出厂区。销赃后,邹某获赃款6万元,白某获赃款12.9万元,魏某获赃款2.4万元,张某、段某各获赃款2000元,徐某获赃款3000元,李某获赃款2万元。案发后,邹某返还公司人民币5.13万元,白某返还人民币16万元,魏某返还人民币12.4万元,张某、段某各返还人民币2000元,徐某返还人民币3000元,李某返还人民币5.27万元。

 

开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魏某、邹某、徐某、张某、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上,伙同白某、李某将本单位的财物偷运出去卖掉,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各自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犯罪,并属共同犯罪。魏某、邹某、白某系主犯。徐某、张某、段某、李某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张某、段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时,能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不同性质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七人认罪态度较好并都有积极返赃情节,予以从轻处罚。魏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白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邹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段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