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2012年7月3日报道 近日,宣城中院审结自诉人宁国市某水产有限公司指控其原股东方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2007年7月底,水产公司将自有的冻库以7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同年12月25日,公司股东某收取了案外人交付的51万元转让款。2011年8月1日,水产公司曾向宁国市公安局指控方某涉嫌职务侵占,该局初查后于同月30日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书面通知不予立案。后水产公司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方某职务侵占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出具收条仅可证明其代表自诉人接受了该笔款项,而不能证明或者推定方某已将其经手的51万元公司资金占为己有,因此本案缺乏该笔款项去向及用途的相关罪证,且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遂裁定驳回自诉人水产有限公司对方某的指控。水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宣城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虽在二审中补充提举了证据,但彼此缺乏关联性,结合原审查明事实,无法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故其指控方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缺乏罪证,遂裁定予以驳回。(罗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