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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务侵占罪不成立 蒙冤入狱终昭雪
  • 网易      2013-03-31      阅读 1504

新消息报2012年5月7日报道(记者王文革)原本是一起民事经济纠纷,却被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和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成刑事案件,历经两年6次判决和发回重审,分别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12年、11年、10年和1年4个月等。今年4月26日,曾被错误羁押1年4个月的银川市民宁灵生,终于拿到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告他无罪的判决书。5月6日,宁灵生表示,他已开始申请国家赔偿。

 

2004年,宁灵生与何万毅、田生荣、何万仓共同出资成立石嘴山和成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何万毅占50%的股份,为法定代表人,后因经营需要,公司资产对外进行转让。此后,宁灵生独自到贺兰经营农场。

 

2008年8月的一天,宁灵生突然接到惠农区公安分局的传唤,称何、田等3人举报他涉嫌职务侵占罪,当时警方做了笔录后便放了他。同年12月25日,石嘴山市公安局又以涉嫌同样罪名,将其刑拘,次日取保候审。之后石市警方将此案移交给惠农区检察院,检察院又开始调查宁灵生。2010年4月,惠农区检察官电话通知宁灵生,请他到检察院来取起诉书,他到检察院不久,惠农区法院来了几名法官将他带到法院,出示了逮捕证后,当天即将他逮捕。

 

莫名奇妙被逮捕

 

事情的发展让宁灵生大为吃惊。公司停止经营后,股东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怎么变成了刑事案子?不明就里的宁灵生在接受调查中,才渐渐明白了其中的原因。

 

原来惠农区法院调查认为:和成公司授权霍某将公司资产对外转让过程中,宁灵生和霍某在其他3名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所有资产以300万元转让给石嘴山市科通公司,该公司将134万元转入宁灵生的个人账户。宁灵生将这134万元中的40万元用于还款,余款提出后隐匿,经公司其他股东催要和司法机关多次询问,宁灵生拒不交代该款去向。而宁灵生认为,2006年公司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经营期间存在现金短少、股东抽逃资金、库存不符等问题,应该先进行债权债务清算等事宜,而这些仅仅是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毫无关系。

 

但惠农区法院和石嘴山中院并未采纳他的意见。2010年5月,惠农区法院判决宁灵生犯职务侵占罪,判刑12年。宁灵生上诉后,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惠农区法院重审;2010年11月,惠农区法院以同罪名判处宁灵生11年;石嘴山中院再次发回重审;2011年3月,惠农区法院仍然以同罪名判处宁灵生10年徒刑。2011年7月12日,石嘴山市中院以宁灵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而此时,宁灵生已服刑1年3个月。2011年8月9日,宁灵生刑满释放。

 

两级法院判其有罪

 

对此,自治区检察院抗诉认为,石嘴山中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宁灵生利用职务便利,将和成公司转让款134万元打入个人账户后,除14万还款是和成公司经营使用外,宁灵生侵占的余款为120万元。

 

坚信自己没有犯法的宁灵生从未停止过申诉,此案引起了自治区高级法院的关注。经立案开庭审理,2012年2月21日,自治区高院判决,撤销石嘴山中院、惠农区法院此前判决,并宣告宁灵生无罪。4月26日,从被逮捕之日起,苦苦期盼了两年多的宁灵生,终于拿到了这份让他沉冤昭雪的终审判决书。

 

对于惠农区法院和石嘴山中院在一年多时间里,对宁灵生案进行多次审判所涉及的罪名、量刑等问题,自治区高院通过审理调查后,在长达17页的判决书上,仅用200多字就阐述清楚:宁灵生作为和成公司的股东,在参与和成公司资产转让时,将公司转让款134万元打入其个人账户,并对部分转让款私自处分的事实存在。根据何万毅的证言、宁灵生的供述、告知书及邮件等证据可以证实,宁灵生在取得和成公司134万元转让款后,曾将该情况发函告知股东何万毅,并与其他股东在一起算过账,没有证据证明其有隐瞒和成公司已转让和逃避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行为。不能确认宁灵生具有非法侵占和成公司转让款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宁灵生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指出,自治区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宁灵生提出“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而非刑事案件,原判决认定的职务侵占罪不能成立”的意见成立。

 

职务侵占罪不成立

 

“我差点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回想起服刑的那段日子,已被释放快一年的宁灵生仍心有余悸。

 

他提供的证据显示,服刑期间,宁灵生胆囊颈部结石并急性胆囊炎发作,经检查确认病情严重,后多次到医院治疗,医生建议必须进行手术治疗。羁押宁灵生的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向惠农区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根据法律规定,宁灵生的情况不适宜在看守所继续羁押,建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但惠农区法院没有采纳这一建议。宁灵生认为,惠农区、石嘴山市两级法院办的这起错案,对他的伤害太大了,除国家赔偿外,还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