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2013年2月26日讯 (汝杰) 近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一对夫妻利用自己在汽车运输公司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和挪用资金共计200余万元。利辛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被告人杨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杨某和杨某某系夫妻,杨某于2001年12月11日至案发前任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经理,杨某某于2005年4月至案发前任该公司财务股副股长。2004年至2012年期间,二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9.5万元,其中包括干股12万元,并为他人在工程承包、工程款结算以及人事变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另外,杨某与妻子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挪用资金96.66万元,杨某的妻子另挪用资金160万元,用于自己从事营利活动、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等。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挪用公司资金数额巨大,同时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主动退还涉案款项,利辛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