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口2011年1月26日电(记者 傅勇涛)1月26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东方市原市长谭灯耀涉嫌受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称,谭灯耀在担任东方市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检察机关认为,谭灯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灯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0万元、港币50万元、美元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此外,被告人谭灯耀的财产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差额达785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构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以谭灯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被告人谭灯耀表示,需要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