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2011年6月22日讯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21日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光亮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被告人杨光亮被捕前系中共茂名市委常委、茂名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光亮犯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项罪名。
广州中院邀请了广州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案件审理。案件审理完毕后另行择日宣判。
受贿罪
1992年至2009年,杨光亮在担任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茂名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1048.5658万元,港币200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2007年至2009年,杨光亮利用担任茂名市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茂名市博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茂名市伟恒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柯某庆、茂名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经理黄某就的请托,为解决上述公司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等问题提供支持和帮助,分别收受上述三人送给的人民币总计700万元、港币200万元。
1992年至1995年,杨光亮在担任电白县副县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电白县建设发展总公司经理岑某忠、电白县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某华的请托,为岑某忠的公司获取土地使用权提供支持和帮助,为冯某华承接电白县国道325线改造工程等提供支持和帮助。接受岑某忠分十七次以送节日红包的名义送给的人民币共计22万元、冯某华送给的人民币35.7658万元。
2006年至2009年,杨光亮利用担任茂名市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茂名市东园大酒店总经理谭某容、茂名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责人林某的请托,对上述酒店批示减免价格调节基金以及在生意上予以关照,分别收受上述两人送给的人民币总计60万元。
2007年,杨光亮以人民币50万元出资入股茂名幸福餐饮名店,在应占10%股份的情况下,该店负责人朱某飞另送给杨光亮10%的干股(价值人民币50万元),杨光亮将部分公务接待安排在该店,并于2009年批示减免了该店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
2003年至2009年,茂名市一些单位为得到杨光亮在财政经费方面的关照,相关单位负责人分别分多次送给杨光亮合共人民币175.8万元。
1994年至1998年,电白县财政局为得到杨光亮对电白县财政局工作方面的关照,分五次送给杨光亮人民币共计5万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办案机关在查处本案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杨光亮拥有的家庭财产折合共计人民币4998.362327万元、港币27.2万元、欧元2.4万元,扣除合法收入人民币332.809081万元和受贿所得人民币1048.5658万元、港币200万元外,有折合人民币3464.752374万元、欧元2.4万元的财产,杨光亮不能说明来源。
公诉机关认为,杨光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杨光亮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依法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对杨光亮应当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