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2013年3月9日电(记者 张伯晋)今年,反腐是老百姓最关心的热点话题之一。饱受诟病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虽经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修改提高刑期至10年,依旧被认为“轻纵贪官”。该罪是否存在量刑失衡问题?是否应出台刑法修正案修改或者废除该罪?3月9日下午,在上海代表团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代表们对此展开理性分析。
不宜轻言废除该罪
“在惩罚职务犯罪方面的刑法罪名,如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量刑刑期基本上都是适当的,能够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说。
“该罪相比较贪污罪、受贿罪而言处罚较轻,但并非轻纵犯罪,不宜轻言废除。”陈旭提出,官员对于个人的财产来源都应当说清楚,世界各国都有类似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反腐立法,意在严密法网,不给贪官留下逃避惩罚的空间。司法实践中,该罪一般不单独适用,而是与贪污罪、受贿罪等数罪并罚。该罪针对那些无法说明来源、又缺乏证据证明是贪腐所得的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进行处罚,恰恰是避免了轻纵犯罪。
陈旭指出,该罪引发社会争议的核心问题是量刑失衡,只要实现量刑规范化、“同案同判”,自然就会减少质疑声音。因此,陈旭建议,各地省级法院、检察院可以尝试总结、发布一些地方性的指导性案例,实现各地区的该罪量刑幅度基本均衡,避免公众产生“轻纵”罪犯的误解。
罪名修改更需审慎
近年来,主张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期的呼声更高。据学者分析,此种建议又极可能产生侦查懈怠的恶果,令该罪名彻底沦为口袋罪。
“修改刑法要理性审慎,”全国人大代表、台盟上海市委秘书长李碧影认为,“单纯建议提高该罪的刑期,有可能造成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期设置经过了人大常委会的深入研究,不宜轻易修改。”李碧影认为,该罪引发争议并非是立法上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个别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渎职、枉法裁判,将该罪名作为帮助贪官逃避重罚的挡箭牌。只要保障司法工作人员规范执法、公平判决,就不会轻纵犯罪。
加强国际司法合作
在惩处贪腐犯罪过程中,处罚犯罪者固然重要,追赃同样重要。特别是对于将资产转移国外的贪腐犯罪情形,追赃问题越发凸显。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院长陈晶莹建议,我国应加强与各国的国际司法合作,通过双边条约、多边条约等形式,促进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者财产的跨国追缴。加强反腐国际合作,让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无处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