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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处罚 < 首页
  •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处罚
  • 互联网      2013-04-01      阅读 1238

一、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图片五百张以上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六)走私淫秽物品数量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15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