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和税收。
2、客观方面
(1)走私行为归纳有以下四种:
A、绕关的走私行为
B、通关的走私行为
C、准走私行为(间接走私)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D、后续的走私行为(变相走私)
(2)走私的对象分类
A、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如:武器、弹药、核材料、淫秽物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B、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
C、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但不限制或者禁止出口(如文物、黄金、白银及其他贵重金属)
D、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或者物品
E、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
F、保税货物、物品
3、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