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要求为:或者吸收存款数额达到20万元以上,或者人数达到30户以上。在涉及此类案件的办理中,往往是由于吸收人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偿还本金或者利息,这才导致一部分被害人报案。
在立案侦查后需要查找更多的存款人,以确定存款的数额和人数。但往往出现存款人不愿意报案和作证或者难以查找的情况。其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是存款人如果是最先存款人,其通过向吸收人存款,不但没有遭受损失,还获得了大量的利润,出于一定的考虑,这类人不愿意作证。
二是因为吸收人的资金运作情况和藏匿情况一般是隐蔽的,存款人意识到如果报案,仅仅是使吸收人受到刑事处罚,而无法追回其存款,反而不如使吸收人保持自由,继续吸收存款,自己的存款更有收回的可能性。即使吸收人受到刑事处罚,不报案人也可获得心理上的安抚,认为在吸收人服刑完毕后,自己可以得到优先赔偿。
三是吸收人并没有明显的账目表明自己吸收存款的对象和数量,或者即使有,也往往藏匿起来,其交易都带有一定的隐蔽性。比如在一起案件中,田某吸收数十人存款,但是一个账目都没有,查证好的材料基本上都是存款人主动报案的,根本就没有账目凭证为线索去获取其他存款人的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