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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兰州海洋石化案引争议 多位专家称骗取贷款罪不成立
  • 和讯网      2013-04-06      阅读 1187

和讯网2012年7月4日消息 近日,中国法学讲坛应北京嘉木律师事务所的邀请,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1001会议室,就兰州海洋石化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骗取贷款罪一案进行专题研讨。参加本次研讨会的专家和学者有法律专家、律师与经济学家计10余人。经过层层详细讨论,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本案起诉的两个罪名值得商榷,不应该以刑事罪名提起公诉,并建议执法和侦办机关应当在专业领域的案件中做好更加细致的调研工作,减少因缺乏专业经验而带来的误判。

 

与会专家学者仔细听取了案件代理人对基本案情的介绍,认真审阅了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据,深入研究了嘉木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本案相关资料。通过全方面审视该案件,对于所有的证据都进行论证,并且在积极听取石油专家意见和在研究犯罪嫌疑人的背景、犯罪动机的基础上,经过详细讨论,研讨会专家就该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法律咨询意见。意见书中对检方涉及的两个罪名提出法律意见,认为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而不应该以刑事罪名提起公诉。法律意见书摘要如下:

 

骗取贷款罪不成立

 

(一)从骗取贷款罪的构成来看,该案并不构成该罪名。

 

在理论和实践中,骗取贷款罪只能是结果犯。而根据本案案情显示并没有,也不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案发时相关机关公布的数据显示,兰州海洋石化公司仍有固定资产3亿850万,无形资产工业用地价值5200万,从支付贷款本息计算,远远低于其支付能力。从实践上说,该公司完全具有支付能力,并不会给银行造成任何损失。

 

从贷款还款约定上看,兰州海洋石化公司没有违约,也没有恶意占有为目的。从案发时间上看,贷款期为4个月,而本案案发之时距离还款期还有两个多月,从民事契约的角度说,被告仍在还款期之内,并没有违约。从2011年9月8日在白银看守所内公安人员对李淑琴的问询笔录上看,兰州海洋石化公司确实因为周转资金问题才贷款,而且在笔录最后明文表示,其积极的还款意愿。事实就是的讲,兰州海洋石化公司并没有对该贷款有恶意占有之目的。

 

所以,从本罪构成角度看,兰州海洋石化公司与中信银行(601998,股吧)的贷款纠纷,并不应该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定性。

 

(二)不能以最高检的“立案”标准代替“定性”标准做出裁判。

 

根据“骗取银行贷款罪”的性质来看,既要有骗取的行为,又要存在事实已经造成严重的后果才可以最后定性为该罪名。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最为立案标准的规定,但这仅是刑事案立案的标准,而不是最后定性的标准。司法机关不能以立案标准来代替定性标准,这是对两个标准的混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涉案证据显示,涉案公司将贷款用作资金周转、购买储备油,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金融机构的重大损失,不应该以刑法罪名定性。本案涉及的核心纠纷实际上并不存在于中信银行与兰州海洋石化公司,因为本案的案发是因为涉案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而产生的,并不是因为故意骗取贷款,或者无法按期还款产生的。所以,对于这种都没有形成纠纷的事件,以刑事罪名提起公诉,在法理和情理上都是说不通的。

 

(三)从本案主体看并不构成骗取银行贷款罪。

 

根据本案《破案报告书》中显示,兰州海洋石化公司是作为贷款的担保人,并不是直接贷款人,后者实际上是深圳港兰进出口公司。虽然客观上存在这种担保人与实际贷款人分离的情形,产生了骗取贷款的可能性。但是据资料显示,这两个公司不仅从人员构成上,而且从业务往来上都有密切的关联关系,属于典型的关联公司,在民事法律上都对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因此,不能因为担保主体和贷款主体表面的分离而做出骗取贷款的推断。

 

(四)从法律责任和后果上考虑,本案不应定性骗取银行贷款罪。

 

对贷款担保的公司虽然对质押物做了手脚,但是因为是存在质押,所以所有权仍是该公司,而质押物是成品油,并不属于特定物,因此,如果到了最后按照法律程序拍卖该抵押物之时,即使发现存在虚假,也可以要求担保公司出具等同数量的成品油即可。换句话说,质押物存在与否,其实并不实质影响贷款方利益。从另一个角度说,也属于变相的信用贷款和融资模式。因此,不宜将此民事纠纷上升至刑事领域定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值得商榷

 

(一)研究犯罪动机不成立。

 

犯罪嫌疑人十多年的专业经验,一直没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前科,非常重视诚信经营,在市场形势大好,柴油产品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仅因为与第三方一个并没有法律约束的承诺,就将3000多吨柴油封存库中,等待车皮的落实。犯罪嫌疑人的过去的工作赢得了行业内的充分肻定,也获得了当地政府在兴办大型油品企业过程的大力支持,诚信与专业为企业获得了2.63亿元的外来投资。在形势非常好的情况下,有无必要铤而走险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这一研究,有助于我们判断与认识案件的发展与侦办机关的讯问。与此相反,以往的冤假错案的案件最后审定时,往往是犯罪动机不成立。

 

(二)案件损害后果举证存疑。

 

本案证据中有一个用户已经使用10余吨后才进行报案。专家会议分析,10余吨足以满足数十辆车的加油需要。燃料油与柴油等油品在使用过程当中的特殊性,即一次使用即是100%,因为每次加油都是油箱空了才加油。如果油品有问题,应当是一打火就暴露无遗,不可能用了50辆车加油后,才发现有质量问题。因此,这样的证据建议法庭再次研究。

 

(三)涉案石油性质认定存疑。

 

依据对石油产品的专业资料与专家介绍,对油品检测结果进行讨论。本案共有11份检测结果,3份完全符合国标0#柴油的标准,另有8份不合格。在不合格的8份检材中,除一份有杂质与水分外,7份的主要问题是闪点过低与,但全部检材的特征显示,凝点与冷滤点均较0#柴油低得多。它证明油品其流动性非常好,虽然闪点过低会导致不安全,但与通常的劣质产品主要是水分与杂质多是完全不一样的。同时,据资料显示,石油检验不合格的标准并不等于是伪劣产品的标准。涉案油品可能存在部分不合格的情况,但是并不属于伪劣产品的性质。同时,关于生产伪劣产品罪必须对全部销售过程进行逐项研究,不能以3个证据合计70吨的投诉产品来推断全部产品,必须调研全部销售案例。

 

因此综合以上分析,会议一致认为,该案起诉的两个罪名构成方面值得商榷。该大型民营企业由于案件的侦办已经停产一年,高管全部扣押,企业已经有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据国务院非公三十六条,对民营企业规范、保护。同时,还应当遵循中央关于查办企业涉嫌犯罪时不应轻易抓捕企业主要负责人,尽量采取取保候审等办法,待证据充分固定时再依法处置。希望尽早审结此案。

 

据悉,“兰州海洋石化案件”被公安部列为2011年度全国“亮剑行动”十大精品案件。在该案中,制售假劣油品的兰州海洋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5名中高层管理人员和1名协助该公司安装造假设备的外省人员共6人,分别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骗取贷款罪由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案将于近期依法公开庭审。

 

最后,专家会议建议,执法和侦办机关应该从本案的讨论当中得到启示:在专业的领域当中要更加慎重对待,做好专业咨询与调研工作,防止和减少因为不够专业缺少经验带来的误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