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法院网2009年5月8日报道 5月8日上午8点30分,备受各界关注的黑龙江籍业务员侯宝山非法销售“刺五加”注射液一案在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侯宝山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庭审回放】
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和偷税罪两项罪名起诉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对偷税罪数额的认定开展了激烈辩论。
辩护方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宝山犯非法经营罪不能成立,因为侯宝山有完达山制药厂的授权委托书,还有厂方在云南片区销售部经理张国宏的口头授权,已经具备了销售药品的资格。另外,公诉机关指控的偷税数额计算有误,应该按开具的假发票及销售药品的金额计算其偷税的数额,其余的发票是完达山制药厂出具的正规发票,应由厂方纳税。
针对辩护方提出的异议,公诉机关认为:授权经营药品必须是授权给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公司、企业或人员,完达山制药厂作为一家几十年的老企业,深知被授权委托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可能授权给一个不具备任何药品经营资质的人员,厂方片区销售经理的口头授权不能作为认定侯保山具有销售资质的证明。
法庭上,被告人侯宝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自己的行为给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一定的伤害,愿意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愿意补交税款,希望法庭给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判 决】
法院对偷税罪不予支持 以非法经营罪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侯宝山在没有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药品销售经营证照的情况下,冒用黑龙江完达山制药厂的业务员身份,伪造“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及法定代表人“李顺”的印章,向开远市解化医院、开远市顺康药业有限公司、开远市血栓病医院、开远市人民医院、开远市工人医院、广东湛江中兴药业有限公司(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供药商),非法销售刺五加注射液、血栓通等注射液,经鉴定总计销售额为人民币519525.64元。
对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宝山犯非法经营罪不能成立的观点,法院认为:辩护人提供的两份授权委托书,其中一份是侯宝山为了非法经营的目的,用其私刻的“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的公章和“李顺”的私章自行伪造的,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本没有提供过该授权书。另外一份则是为了供湛江中兴药业公司鉴别真伪之用,而非授权给侯宝山销售药品之用,有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证实。事实上,侯宝山不是黑龙江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其在没有办理过任何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质的证照情况下,在开远地区擅自销售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对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罪不成立辩护观点,法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对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偷税数额计算不正确的观点,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完达山制药厂开具过增值税发票和空白普通发票给张国宏,张国宏又转给在开远销售药品的侯宝山。其中,增值税发票的税款已由完达山制药厂缴纳,另外被告人侯宝山利用完达山制药厂事先开好的空白普通发票销售药品时并没有交税。但被告人侯宝山是在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的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的偷税罪,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据此,开远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㈠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侯宝山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侯保山表示对法院判决无意见,今后安心接受改造。
【案件回放】
2008年10月6日,云南省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有6名患者使用黑龙江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之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其中3例死亡。次日,卫生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紧急通知,暂停销售、使用黑龙江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随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了刺五加不良事件调查处理的结果,认定完达山药业公司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部分药品在流通环节被雨水浸泡受到细菌污染,后又被更换包装标签并销售。同年10月22日,开远市公安民警发现被告人侯宝山在开远市无证销售黑龙江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并迅速立案侦查,于10月23日将其抓获归案。
【记者专访】
庭审结束后,候宝山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说:“认罪服法,好好改造。不过,我现在脑子里一片空白。至于上不上诉,等回到看守所后与我的律师商量以后再定。”记者注意到,4月22日开庭审理候宝山时,候宝山的脸色正常,话音清晰。在8日再次见到他时,较长的胡须和苍白的面容一下子苍老了许多,毕竟经过了22天的等待和对于一位53岁的的中年人来说,都是一种人身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