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日报讯 (牛舒彤 本报记者 景春燕) 2013年1月20日记者从麦积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理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钟某、李某、刘某、高某等4名被告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来,我市首例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处刑的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初,被告人钟某经他人介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加入以销售深圳某文化公司化妆品和西装为名的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并发展被告人李某等为其下线人员。
2009年底,钟某、李某等人带领其传销团队窜至天水市麦积区从事以销售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健品为名的传销活动,期间又发展被告人高某和刘某为其下线人员。钟某、李某、刘某、高某等4名被告以国家西部大开发扶贫项目为幌子,披着合法的外衣,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保健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五级三晋制"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其亲属、朋友及同乡参与传销犯罪活动,累计发展下线成员400余人,收取下线人员所谓的投资款,供自己挥霍,为其下线人员发放工资。被告人钟某为该传销组织的高级管理者,被告人李某、刘某、高某为该传销组织的高级业务员。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打击违法犯罪,麦积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钟某、李某、刘某、高某4名被告人一年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