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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资本运作为幌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获刑 < 首页
  • 男子以资本运作为幌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获刑
  • 光明网      2013-04-06      阅读 1176

光明网2013年3月8日讯(苏传清)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被告人陈世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09年11月,被告人陈世军经曹莉莉介绍参加了以资本运作为名,实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的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必须至少缴纳3800元(其中500元是购买一套西服套装或者一套化妆品),才能获得加入该组织的资格,然后购买者可购买一份至数份额或通过自已(该传销组织规定:一个上线只能发展三个以下直接下线)或自己的下线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式地不断发展下线以提升自己的级别,组织按业务员级别高低支付提成比例。该组织是分为五级:个人业绩一份致二分的是实习业务员,个人业绩三份致九份的是组长,个人业绩十份至六十四份的是主任,个人业绩六十五份至五百九十九份的是经理,个人业绩六百份以上的是老总。被告人陈世军申购21份额交纳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活动。陈世军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分别又发展了陈小艳、陈华和陈良为其下线,陈小艳又发展了陈玲玲和赵万青进为其下线,陈华又发展杨姗美为其下限,陈良又发展了陈华、许利为其下线,陈玲玲、赵万青、陈华、许利又各自发展了自己的若干下线。经各下线人员直接或间接地发展下线人员,使被告人拥有400份额以上,成为该组织的经理,享受下线人员申购份额的提成,从中获得非法收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世军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坦白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刑法》之规定,法院故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