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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宁法院宣判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 < 首页
  • 寿宁法院宣判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
  • 宁德新闻网      2013-04-06      阅读 995

闽东日报2012年11月28日讯 (叶允苏) “加入万家购物,买满500返500,消费=免费=存钱”的传销经营模式曾在寿宁县红火一时,仅一年多的时间里,就发展会员数千人,涉案金额多达170多万元。日前,寿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该县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1136.43元。

 

2010年5月31日,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简称“亿家”公司)注册成立。公司成立后推出“万家购物”,以消费后高额分红、积分返利、代理佣金奖励为诱饵,设立区域代理、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加盟商、VIP客户、普通客户等层级,开展传销活动,引诱消费者、商家加入传销组织,并以上交交易额16%给公司的方式变相要求加入者交纳费用。2011年3月底,被告人程某某注册成立了日用品店,并以此店向“亿家”公司申请成为“万家购物”寿宁县区域代理。此后,被告人程某某直接发展会员41人,在寿宁县区域发展加盟商60家,后部分加盟商、会员升级为金牌代理商、金牌代理;其发展的金牌代理商、金牌代理、加盟商、会员又分别向下发展人员加入“万家购物”。自2011年3月至2012年5月,寿宁县区域交易金额达到17096261.15元,被告人程某某按交易额1.5%的比例从“亿家”公司获取“万家购物”佣金共计211136.43元。被告人程某某发展的金牌代理商、金牌代理分别以下线会员交易额0.2%、0.4%的比例从“亿家”公司获取佣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加入传销组织“亿家”公司的“万家购物”成为寿宁县区域代理,以会员消费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参与消费、发展会员、发展加盟商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组织,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