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东营频道2010年5月5日讯 被告人陈某某因犯虚假出资罪,近日被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陈某某系东营某管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2月2日,东营某管业公司与西安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西安某公司出资300万元、东营某管业公司以其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属物所有权作价300万元,共同出资成立东营某航天材料公司,并约定公司成立6个月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同年4月11日公司登记成立。但在2005年2月3日验资时,陈某某隐瞒了该土地已在银行抵押贷款的事实,致使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的变更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东营某管业公司作为东营某航天材料公司的发起人,在与他人合资成立公司时,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将其公司出资作价3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没有办理使用权转移手续和财产所有权过户手续,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某作为东营某管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行为构成虚假出资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