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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赚点利息差 犯了“高利转贷”罪
  • 钱江晚报       2013-04-09      阅读 1522

高利转贷是个少见却又常犯的罪

 

“高利转贷罪”很少见,余杭法院也是第一次做出这个罪名的判决。法官解释,这个罪名关键就是资金的来源是套取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然后转贷给他人,获利数额又比较大。也就是说,拿银行的贷款出借赚取利息差,达到一定数额就构罪了,这么一来,这个罪名的“涵盖”空间就大了。

 

1、浙江不少企业在打“擦边球”,比如在浙江有些企业私底下就这么干的,从银行贷款没有投入经营,而是陆续以高利息出借给其他贷不到款的中小企业,赚取利息差。不过因为企业的现金流非常复杂,资金的来去不会像老徐夫妇那样从银行拿来转手出借给阿忠那么明确,时间金额多有交叉,所以查证比较难,如果没有举报,公安也不会主动去查证。所以,从法律上来说,这些企业的所为就是打了“高利转贷”的擦边球,但是案件真正抵达法院获判得很少。

 

2、一些个人的所谓投资也会涉嫌此罪进一步说开去。如果个人从银行贷款出来,而后用于炒房炒股,会不会涉罪。陈松涛说,这个倒不会,有的贷款是需要说明贷款用途的,而你显然是编造了一个用途,最多属于“变更用途”,但刑法对此没明确规定,所以不构罪。

 

但是,如果个人贷款出来是用于投资别人的生意,而投资回报当初双方约定是稳赚不赔的,那么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这类没有风险的“投资”性质应为“明为投资,实为借贷”,如果获利较大,那就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