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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厂蚊香贴上“名牌” 4人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 < 首页
  • 小厂蚊香贴上“名牌” 4人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
  • 中国日报      2013-04-13      阅读 1394

[提要]  福建3名男子委托柳州一家蚊香厂,生产假冒品牌蚊香牟利。由此,柳州市中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考虑到黄某在二审的悔罪态度好,改判黄某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广西新闻网2012年10月15日柳州讯(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陆洋)福建3名男子委托柳州一家蚊香厂,生产假冒品牌蚊香牟利。昨日,记者从办案机关了解到,柳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作出终审判决,柳州某蚊香厂老板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11万元。3名福建男子也分别领受缓刑和罚金。

 

找小厂生产名牌蚊香

 

黄某、阿景和阿安都是福建省南安市人。2010年6月的一天,3人见福建晋江金童公司生产的“金童”牌蚊香,在缅甸的市场销路较好,决定各出资5万元,联系厂家生产假冒的“金童”牌蚊香,运往云南,再销往缅甸。当年7月,阿景、阿安在广西鹿寨县找到一家蚊香厂的法定代表人徐某。阿景以个人名义与徐某签订一份产品供销协议,约定由徐某的蚊香公司生产“金童”牌蚊香,以每件64元的价格卖给阿景一方。随后,黄某等人又向徐某提供正牌“金童”牌蚊香样品,徐某就用其工厂设备生产蚊香坯盘,找人制作“金童”商标标识及外包装纸箱等进行包装。

 

此后,生产假冒“金童”蚊香达到一定数量,徐某就打电话告知,由黄某通过银行将货款付到徐的个人账户。徐某收到货款后便雇车运往云南,向黄某交货。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发后,经办案机关统计,从2010年8月至2011年5月,徐某总计生产假冒“金童”牌蚊香1.06万余件,其中1.03万余件已发往云南,给黄某等人,并收到全部货款66万余元。其间,阿景在2011年4月退出合伙,他参与销售的假冒蚊香数量为8580件,货款价值54万余元。另外280.5件尚未发货(已被扣押)。

 

晋江金童公司发现市场上有假冒其蚊香产品后,立即报案。2011年6月,公安机关抓获徐某,并查封了徐的生产设备、产品、销售记录等,当场扣押280余件尚未发货的假冒蚊香。两个月后,黄某、阿景和阿安等人也先后落网。

 

晋江金童公司称,他们并未授权徐某的蚊香厂生产“金童”牌蚊香。警方认为,徐某蚊香厂的行为侵犯金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徐某交代,阿景等人找上门委托生产,他见利润丰厚就答应了。归案后,徐某、阿景和阿安各退出非法所得4万元。

  

     “销售主管”被判三缓五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等4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进行生产、销售晋江金童公司的“金童”牌蚊香,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徐某负责生产,黄某负责销售,二人是主犯;阿景、阿安出面联系徐某并协助黄某销售,是从犯。根据相关被告人的表现,法院一审判处黄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12万元,徐某、阿景和阿安缓刑。


  黄某不服上诉。二审期间,他的亲属代为退出赃款4万元,并代为交纳罚金12万元。黄某所在村委也出具帮教证明,认为黄某平时表现好,无前科,愿意配合法院帮教。由此,柳州市中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考虑到黄某在二审的悔罪态度好,改判黄某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