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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滥用职权罪)
  • 互联网      2013-03-06      阅读 1382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