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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 < 首页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 互联网      2013-03-06      阅读 1638

法研[2004]136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2004]194号《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于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的损失计算至侦查机关立案之时。立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追回的损失,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00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