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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空姐海外代购案二审:走私罪判决是争议焦点
  • 光明网      2013-04-14      阅读 1432

去年7月18日,离职空姐李晓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

 

新京报2013年1月24日讯 (记者 赵嘉妮 )备受瞩目的离职空姐李晓航海外代购案,昨日上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二审采用书面审理,法院提讯当事人,辩护律师提供辩护意见,目前尚未宣判。

 

在昨天的二审中,李晓航辩护律师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张彦表示,李晓航主观上没有走私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今年30岁的李晓航曾经在某航空公司任国内航线空姐,2008年离职之后,与男友石海东在淘宝网上开了化妆品店。2010年8月之后,两人通过在韩国工作的储子乔从韩国免税店进货。

 

检方在一审时指控,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间,李晓航去韩国带化妆品达29次,男友石海东17次。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均未向海关申报,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13万余元(后认定为109万余元)。

 

检方认为,李晓航、石海东、储子乔三人各自分工配合,共同逃避海关监管,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毒品之外的其他货物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012年7月18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晓航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李晓航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于2012年9月提起上诉。

 

针对11年的刑期,张彦表示,李晓航仅仅想靠自己的努力养活自己,不给家庭和社会增加负担,并没有明知故犯、有意识逃避海关监督、偷逃国家税款的想法。李晓航是众多网店店主及代购业务的一个代表,这个群体达10万之众,很难设想这些人的行为均构成犯罪。

 

■ 争议

“带货入境介于罪与非罪之间”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航空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张起淮昨天表示,该案一审判决畸重,数额认定不清。他认为,判刑十年以上已经算是重罪。但该案中的离职空姐李晓航,主观恶意并没那么重,只有长期故意累犯,才会加重量刑。捎带货物入境的行为又很普遍,大部分该类行为与故意走私不同,性质介于罪与非罪之间。

 

同时,该案中逃税100多万元的数额属推算结果,认定也不清楚。张起淮表示,按照我国的刑法原则,查不实的证据就不应算作犯罪证据。他建议对携带货物入境的行为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案的判决量刑不重。他认为,该案三名涉案人员的行为符合走私罪的构成要件,应该以走私罪论处。同时,他表示,网友对“代购”有误解,“代购”合法,但是如果数额超过了免税额度,在过关时就要走申报通道,缴纳税款。如果是委托海外的朋友购买商品,不涉及商业行为,在免税额度以内,不属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