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弃物运输进境的。
对直接向走私人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要以走私罪论处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行为人在境内必须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或者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即所谓的“第一手交易”,如果不是直接向走私分子收购走私进境的货物、物品,而是经过第二手、三手甚至更多的收购环节后收购的,不能以走私罪论处。2.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是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和淫秽物品等违禁品的,则没有数额的限制。根据刑法规定,收购的个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即为“数额较大”。
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行为,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行为要以走私罪论处必须符合以下二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者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内海”,是指我国领海基线以内包括海港、领湾、海峡、直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它属于我国内水的范围(司法解释包括内河的人海口水域)。“领海”,是指邻接我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我国的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才构成犯罪。本项所称“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是指国家对进口或者出口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物品,其他一般应纳税物品不包括在内。这里的“合法证明”,是指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进出口货物、物品许可证、准运证等能证明其来源、用途合法的证明文件。只有数额达到较大,又无合法证明的,才以走私罪论处。
将境外固体废弃物运输进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是看其行为是否逃避了海关监管。我国对于境外固体废物入境有严格的限制和批准程序。近年来,国内一些单位或者个人见利忘义,以各种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向海关隐瞒、掩饰擅自将境外固体废弃物偷运入境。对于这种危害国家和个人利益的走私行为,给予严厉打击是完全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