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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腐犯罪的死刑存废应当超越法理之争
  • 人民法院报      2013-04-15      阅读 1102

最近死刑存废与贪腐整治的关系问题又登上了舞台,有人提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引起众多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广泛热议,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事实上,即便刑事立法正在走慎少、少杀的路线,废除贪腐犯罪死刑也始终没有被提上立法日程。早在今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在与网民在线交流时,就曾明确表示,“据我了解,在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过程中也从来没有考虑过取消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 。

 

立法从未考虑过取消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只是保留了一种被判处死刑的可能,并不意味着贪污贿赂犯罪就一定要判处死刑,因为仅就刑罚的规定而言,即便是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根据情节的不同,还可能跨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三个刑种。

 

刑罚因情节的不同而表现出如此巨大的差异,说明贪腐犯罪没有废除死刑仅仅是保留一种可能,这样一种可能如何不在现实中转化为“不可能”,要取决于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对自由裁量权的正当使用,使得应当被判处死刑的贪腐官员,不至于得到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庇佑。而且,更重要的是,司法语境中的死刑和公众所担忧的可能被废除的死刑,并非同一概念,前者包括死刑缓期两年和死刑立即执行,而后者指的仅仅是死刑立即执行。

 

应该说,在当前官民对立情绪严重的语境下,对贪腐官员人人喊杀的民众情绪,未必符合法律的理性,因为废除贪腐犯罪死刑,至少从法律的逻辑上还有诸多可取之处,比如说,国际引渡合作当中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叫“死刑不引渡”,废除死刑可以更好地打击外逃官员。再比如,有不少专家都在讲,各国反腐实践表明,防治贪腐有比死刑更有效的措施等等,不一而足。

 

问题是,这些经由专家之口说出的废除贪腐犯罪死刑的种种优势,恰恰是公众对废除贪腐死刑最大的担忧。既然废除死刑是为了更好地引渡贪腐官员,那么为什么要舍本逐末,而不能从制度层面减少一些贪腐官员可以大摇大摆裸体做官并且随时能够出逃的可能?虽然防治贪腐比死刑威慑更为有效,可公众却看不到非常有效的防范制度,废除死刑岂不更糟糕?既然落马后的贪腐官员,都可以凭借自己的“权力余热”,左右司法判决的结果,贪腐死刑一废了之会不会让权力干预司法更为变本加厉?

 

当然,这些问题已然超越死刑存废的法理之争,成为更为宏大的制度问题。与其说公众在死刑存废问题上表达的是一种偏离司法理性的“非理性”,不如说是公众借助死刑存废问题表达对制度反贪腐不力的理性担忧和焦虑。只有读懂了这种不理性背后的理性诉求,贪腐罪死刑存在的争论才能超越各说各话的“口水战”,成为凝聚更大层面共识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