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开展的刑事申诉是否应当有时效限制的讨论,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的意见是刑事申诉应分层次设置时效期限。其理由是:
一、国家对于社会的管理与治理一是要有序,二是要有度。刑事申诉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活动,而刑事诉讼本身都是要有序有度的。刑事诉讼过程先做什么,后做什么,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都是有秩序的,而秩序是和期限紧密联系的;刑事诉讼中的诉讼过程总的目标是什么,各个阶段的目标是什么,诉讼过程和诉讼阶段终结时的标准又是什么,也是有尺度的,没有这个尺度,诉讼就会变得难以捉摸。无序无度,法制就不会健全。刑事申诉如果没有时效的限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权就无法集中、有效地得到保障,国家刑事诉讼程序建设也会失之完善。
二、有关申诉的立法不仅反映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愿,同时还反映了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监督意图。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来看,它确实是反映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愿,但是,若从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来看,国家的立法意图就很明显了。我们研究问题不能顾此失彼,不仅要从直观的角度去看,而且还要透过直观看到有关申诉立法是涵蕴着国家为了防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万一发生错误的救济意图。只有既从申诉一方也从受理申诉一方通盘考虑的前提下,才能对申诉是否应有时效限制作出科学的判断。
三、从国家法制建设协调一致的观点论之,笔者认为在我国分层次设置刑事申诉期限是比较适宜的。我国刑法总则第四章专门设有时效一节,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不妨参考这一立法思路,分层次设置申诉时效限制,比如可考虑主刑有期徒刑(含有期徒刑)以下三年;主刑无期徒刑(含无期徒刑)以上五年;单独适用附加刑的一年。这样设置,既兼顾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协调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