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2012年4月6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兄妹合伙非法集资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彩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庭查明,被告人王彩平,女,1982年出生,温州市龙湾区人。自2009年开始,被告人王彩平伙同其兄王光林(在逃)以购买厂房、购置房产、开担保公司的名义,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非法募集资金,最终导致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将近亿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