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2012年3月21日讯 记者 陈安庆 实习记者 陆枫 轰动全国的湘西非法集资案,余波未平。近日,三馆曾成杰案的一纸死刑判决,再引舆论关注。
2012年1月19日,湖南省高级法院经二审宣判,原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三馆公司)总裁曾成杰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总金额34.5亿余元,集资诈骗金额近8.3亿元,金额特别巨大,且情节严重,被告人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此前一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罪名同样是集资诈骗罪,诈骗金额7.7亿元。
由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及吴英案引发的“民间借贷合法化”呼声,日渐高涨。同样的罪名,相差无几的宣判时间,相同的还有两案在二审宣判后,浙江吴英与湖南曾成杰二审均维持死刑不变,正等待最高法院的核准之中。
论辩“判死”
曾成杰案同吴英案一样,在定罪与量刑方面,成为了公诉方与辩护方辩论的焦点,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诈骗金额,二是曾成杰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湖南省高级法院经二审认定,曾成杰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总金额34.5亿余元,集资诈骗金额近8.3亿元。而曾成杰的律师王少光认为,剔除已退本息及集资奖励,三馆公司实际可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融资总额是7.1亿元,而经湖南省华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鉴定书显示,三馆公司的资产总计7.7亿元,即实际投入生产活动的资金就是7.7亿元,所以三馆公司实际投入生产活动的资金大于可以使用的资金将近0.6亿元。
本网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而司法解释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表述为: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王少光认为,0.6亿元的出入不能称为“明显不成比例”,这一部分来源于三馆公司涉案融资以外的其它投资和经营活动的正常收入。
此外,辩护人认为,三馆公司进行的是吉首市最繁华地段商铺和住宅的房地产开发,对三馆公司资产的价值应当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而法院对三馆公司的资产及投资金额认定一直以前文提到的湖南省华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鉴定书为依据,截至本案二审审判结束,仍未对三馆公司进行资产评估。
“如果定他有罪就必须证明他资不抵债进而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损失,缺乏资产评估是本案致命伤。”王少光介绍说。了解,对涉案财产价值的评估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习惯做法。根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资产和负债评估是必要的法律程序。
但长沙市检察院在回函中称:由于上述公司已被“湘西自治州依法处置吉首市非法集资专案组”处置,该专案组已经出具说明证实上述公司依法处置兑付集资户的资金、给集资户造成损失的数据,该份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故无需再提供资产鉴定方面的证据。
除资产评估与诈骗金额认定,此案辩诉双方的另外一个焦点,围绕曾成杰的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展开。曾成杰案辩护律师王少光认为,曾案如果构成犯罪,也是单位犯罪。在一审时,辩方提供了一份由陈兴良、张泗海、张明楷和曲新久等四位法学专家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认为:本案集资行为是以三馆公司等单位的名义实施的,集资款项用于单位经营、建设项目,符合单位犯罪的两个构成要件;三馆公司具有合法的公司主体资格,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对外集资的决策由公司集体作出或者公司负责人依据公司决策程序作出,体现了单位意志,集资所得款归单位使用,不属于《单位犯罪解释》所列自然人犯罪情形,应认定集资行为系单位行为,构成单位犯罪,而不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但湖南高院认定,三馆公司的整个集资过程并没有体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意志,违法所得也并没有完全归三馆公司所有,因此该案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此外,此次二审判决还认定:曾成杰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的资质和条件,三馆公司成立的前提就是违法的,且曾成杰设立公司、公司增资和项目开发都是利用贷款和非法集资的资金进行,三馆公司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三馆实际上是曾成杰个人的公司。
“按照公司法,有限公司一般要两个以上股东,如果登记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实际上确只有一个股东,不能因此否定该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而三馆公司既不是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更不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王少光称,“这确实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但受到的应是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责任。”
本网记者了解到,在另一起湘西集资案中,湘西自治州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被认定构成单位犯罪。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法院的判决书显示,骏华公司作为民营企业,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均是颜威个人决定的,但其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对公司的行为有决策权,且对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以公司的名义实施的,故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骏华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构成单位犯罪。颜威则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集资风潮
本网记者了解到,曾成杰出生在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的一个贫困家庭。1986年,近而立之年的曾成杰带领50多位老乡来到湘西吉首打拼,靠承接吉首市武装部训练基地建筑工程赚得第一桶金,后承建湘西州消防支队、香港街、山城大厦、机电大楼、图书馆、湘泉酒厂车间等建筑工程逐步做大。2005年,“事业顶峰”的曾一度获得“中国企业改革十大杰出人物”荣誉。
实际上,湘西民间融资历史久远。从湘西土司时代开始,高利贷就在赌场等暴利行业盛行。在沈从文的笔下亦有湘西高利贷描述的影子。早在1983年,吉首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成立,逐渐开始了小规模低息民间融资,年息约15%。
2002年,湖南湘西开始出现大规模集资,随着湘西州首府——吉首市的大规模城市扩建,民间集资也迅速发展,利息不断飙升,从月息5%,再到6%。那时,一些公司资金紧缺,便采用集资的方式,筹措资金,例如在集资潮中发展壮大的湘西荣昌集团便以此法募集资金,打着开发吉首大学张家界校区、教师花园、裕隆山庄住宅小区等项目的旗号筹款,但实际并未获得批准。
荣昌公司承诺:只要签订投资入股协议,月息将为1-2分到1毛不等。为了打消集资户的疑虑,公司一并出具借据凭证,俨然正规化操作。这样的操作并未引来麻烦,尝到甜头的荣昌公司,甚至成立了招商引资部,专门负责集资工作。这样的揽资方式,引来了湘西当地公司的争相模仿,一时间,湘西土地上刮起了一场“集资风潮”颇有“全民参与”之势。曾经有湘西当地人这样描述集资的红火,“集资案发前,这五家公司的门面和银行差不多,门前排起长队,比银行还要热闹许多。”
在湘西,三馆因建造吉首体育馆、图书馆而名动一时。据统计,当时涉嫌非法融资的企业近百家,其中,三馆、荣昌、福大作为当地最大的房地产公司,累计集资超过50亿元,占吉首全市融资金额的70%以上。而在今年长沙市高院披露的曾成杰案详情中,从2004至2008年间,三馆公司集资涉及人数达24238人,累计57759人次。
民间融资在湘西之所以能够持续,除了高额回报,让湘西百姓对此投资深信不疑的原因还在于当地官员的“带头”。湘西州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滕万翠,湘西自治州政府原副州长、巡视员黄秀兰,湘西自治州原政协主席向邦礼主等人都深涉其中。原本应为监管者的官员的参与,客观上又成为了集资涨潮的催化剂。湘西州委机关报《团结报》后来刊文反思称:“非法集资企业不断翻新欺骗群众的手段……少数领导干部充当起非法集资的‘活道具’。”
这样的红火持续到2008年,随着民间融资可控性逐渐降低,政府收紧信贷,并勒令集资企业停止发放利息,集资被强制叫停,资金链断裂的非法集资企业就此崩盘。与此同时,当年参与集资的民众,眼间自己的钱付之东流,从当年9月开始,湘西接连发生多起群体性事件,数万群众涌上街头,并发生了对抗公安武警、冲击州政府的恶性事件。
湖南和湘西地方政府集中了全省政法力量,组织18个专案组,历经15个月才完成清理、追缴、清偿清退和侦查工作,涉案政府官员悉数落马,湘西非法集资案开始逐步浮出水面。
三馆崩盘
和浙江吴英一样,湘西曾成杰同样是依靠集资发家。
2003年6月,湘西州州委为提高该州首府吉首市旧城改造的水平,决定周图书馆、体育馆和群艺馆等场所实行整体开发(下称三馆项目)。
曾成杰获悉后,为获取开发项目的资质和条件于当年8月挂靠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称邵阳建安公司),并以邵阳建安公司名义挂靠具有开发资质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下称吉首国开公司)参与竞标。同时,开始以邵阳建安公司驻吉首开发部为集资主体,依托三馆项目,以参与金的形式面向社会公众集资。
2003年9月,曾成杰挂靠的吉首国开公司、吉首市光彩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湖南湘西荣昌集团,三家公司同时中标。同年11月初,曾成杰租了一家宾馆的两间办公室对外办公。同时,他以20%年息的回报率,面向公众集资。
2004年1月,曾成杰、范吉湘注册成立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更名为“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范任总经理。
之后,曾成杰乘着湘西这股集资浪潮开始走上发家之路,三馆公司当时与荣昌、福大两家公司成为那场集资热中的“三驾马车”。
直到2008年,集资企业纷纷资金链断裂,湘西连续爆发群体性事件,湖南及湘西州政府开始整治集资乱象,湘西房地产和矿业相继秋风瑟瑟,湘西一度彪悍的经济增长开始了停滞。
出现资金链断裂的三馆,一面继续提高融资利息,一面维持企业形象以稳定集资户,如两度派三馆公司车队远赴汶川地震现场救灾,曾成杰也频频在电视荧屏上亮相;但在递交政府的报告中,三馆透露其月支出上亿元,已不堪重负。直到在2008年9月3日崩盘的那一天,三馆公司董事长曾成杰还试图寻求获取银行5亿元按揭贷款支持。
本网记者了解到,三馆资金中有三部分“权重股”一部分是吉首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资金,其以3%或以下低息向公众揽资,然后再高息存进三馆集团获利;其二是近年来湘西境内矿主资金;其三是主要领导干部及亲属资金。
2008年11月11日,曾成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批捕。曾成杰的女儿曾正,时任该公司财务部出纳、审计。同案的三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邓友云、曾成杰的妻子,则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此外,三馆公司多名管理人员一并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刑。
这期间,当初风光无限的“三甲马车”连倒下,2010年,湘西荣昌集团董事长金孟贤、吉首市福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国军集资诈骗案接连开庭,二人皆身陷囹圄。而最晚开庭的曾成杰案,最终量刑最重,2011年5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成杰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上诉,2012年初,长沙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维持原判——死刑。
据媒体公开报道,因涉嫌“湘西非法集资事件”遭调查的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干部就达113名。三馆、福大、荣昌这“湘西非法集资三驾马车”的最终崩盘,导致了湘西这座边城最深阔的创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