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河南网许昌2012年12月7日电 12月5日,襄城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存款案,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晓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9年至今,在保险公司工作的李晓红告诉本村的老人,在她的保险公司能存钱,而且能获得6%-15%的高额利息。因为她曾在银行工作过,老公还是村里会计,所以在村里的老年人很信任她。以开具收款收据的手段,先后吸收21人的存款共计100000元。现赃款已追回全部兑付储户。
襄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晓红违反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晓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应予支持。李晓红积极退赃,未给储户造成经济损失,且当庭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王少柯 彭洋 王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