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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9余万 潜逃14年后入罪
  • 中新网      2013-04-15      阅读 1474

中新网宁德2013年4月8日电 (叶茂 何方华)参与大量民间“互助会”,以高利率为诱饵,利用标到的会款“以会养会”,后期无法支付会费后潜逃,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9余万元人民币。

 

福建宁德寿宁县法院8日对外披露,叶某秀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互助会,俗称标会或做会,在法律上则为合会,是民间一种小额信用贷款的型态,具有赚取利息与筹措资金的功能。近年来,民间标会逐渐变味,部分“互助会”变为以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广泛吸纳资金的非法融资活动。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4月至1999年7月,叶某秀参加寿宁县鳌阳镇张某梅、魏某菊等26人分别组织的民间“互助会”。“排会”期间,叶某秀大量“标会”获取会款,并将所得会款用于支付前会的会款和会息,以致于欠下大量会款无法交纳,于1999年8月外逃。

 

经清算,叶某秀非法获取会款共计1191467元。同年12月,寿宁县法院依法拍卖叶某秀所有的两处房产,依法分配给张某梅、魏某菊等26名被害人共计264233元。

 

2011年9月26,叶某秀到案后,与被害人达成退款协议,退还会款共计14.5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叶某秀利用参与民间标会、排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191467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叶某秀有自首情节且与张某梅等26人达成还款协议并获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