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是竞争性缔约方式的一种,与其相对应的是谈判、寄送订货单等非竞争性缔约方式。广义上的招标投标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一系列活动。招标投标的价值在于通过投标邀请文件或招标广告,聚集相关的平等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进而通过竞争者的竞争性出价,达到以最接近商品价值或劳务价值的交易价格来进行交易,从而实现投入产出的最佳效益。另一方面,招标投标制的公平竞争、公开竞争特性使其得以在防止官商勾结、促进政府廉政建设以及促使公司企业人员保持职务廉洁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步完善,招标投标制的作用日益增强,它越来越被普遍地被运用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程建设项目的考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技术转让,科研开发,劳务承包等领域。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严重地威胁和损害着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竞争秩序。要遏制住这种行为,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制。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最近几年中,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市场主体失范,市场行为失规,市场运作失序的现象有所好转,市场交易秩序得到一定规范。但是必须看到,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仍然有少数人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实施严重违反竞争法规,以串通投标手段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危害行为。这些行为,参与人数较多,有一定的组织性和隐蔽性,危害较大。因此有必要由刑法对其作出否定评价并给予制裁。这是确保国家竞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行,确保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1997年新刑法典修订实施以前,串通投标行为只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修订后的刑法典则将一系列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犯罪化处理,设立了一些新的罪名,比如强迫交易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此外还有串通投标罪。值得一提的是,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之后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规范的又一法规,它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更加趋于完善。